在现实生活中,针对犯罪分子而言,很多时候在定罪量刑时,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节判处主刑和附加刑,那么你知道附加刑的种类如下?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款;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可以独立或者附加适用于犯罪外国人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还应当根据情况判处经济损失赔偿。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首先承担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不需要对轻微犯罪情节进行处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悔改、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
二、法院附加刑是什么意思?
附加处罚是指刑法规定的补充主要处罚的处罚方法。其特点是可以独立和附加适用。附加处罚包括:(1)罚款;(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罚款是人民法院判处罪犯向国家支付一定金额的处罚方法。从法律性质上讲,罚款是一种惩罚方法,而不是经济制裁、民事制裁或行政处罚。罚款属于财产处罚的范畴,是一种强制罪犯(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支付金钱的处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嫌疑人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处罚方法。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以下四项权利:1、选举权和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有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没收所有附加财产也是中最重要的刑法。
三、附加刑能独立适用吗?
附加刑可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款;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独立适用。
第五十三条规定,罚款应当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应当强制支付。不能全额支付罚款的,人民法院随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应当随时追回。
以上是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介绍的附加刑类型如下。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如有其他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北京刑事律师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