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国的死刑,在审查程序的过程中,需要向上一级报告一些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和处理,但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管理。接下来,法律快边为您整理关于死刑复核程序我们一起往下看问题的答案。
1.关于死刑审查程序
死刑审查程序:第一,报告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被告不上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审查和审判。最高人民法院立即审查死刑,由三名法官组成死刑审查合议庭。第三,审查后的处理结果是:批准;不批准;依法改变判决;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不上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交审判或者返还审判。被告不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死刑复查的方式
死刑审查程序是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死刑案件所遵循的特殊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是刑法规定的最严厉的刑罚,称为极端刑罚。
死刑复查权回收后,死刑复查程序应当按照诉讼规则设计和完善。虽然与一审和二审程序不同,但可以进行诉讼改造。根据案件情况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第一,对于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虽然提出上诉或抗诉,但法院可以采取非法庭审理的方式,但即使非法庭审理仍必须包括审查书面讯问被告、听取公诉机关、辩护人的意见;
第二,被告在一审判处死刑后提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抗诉,法院应当在确定的时间吸收检察机关、被告、辩护人和其他必须参与的诉讼参与人参与审查程序。在操作模式上,可以采用两种形式的面对面直接审判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远程审判。实施审判,可以确保控方和辩方有效参与审判过程,特别是辩方有机会充分行使辩护权,也方便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无论采用何种审判方式,都应由三名以上法官组成合议庭。对于困难、复杂、重大案件,可以由合议庭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
三、审查死刑案件的处理方法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审查死刑案件的三种处理方法,即审批、返还、重审和改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改为批准和不批准,仅在少数具体情况下修改。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原判决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得判处死刑的,不予批准,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但《条例》并不明确如何处理正确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错误。《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引用的法律条款不完全准确、规范,可以作出批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引用法律条款不完全准确,规范”法律错误是否适用?显然,错误比错误更重要“不完全准确、规范”,那么,适用的法律错误应该被批准、改变还是不被批准发回重审呢?作者认为,改变不符合规定,不能使用改变;适用法律错误仅影响定罪,不影响量刑的,按照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批准。适用法律错误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不能纠正,不予批准。
双边都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死刑复核程序对问题的详细回答,我国在处理死刑案件时,可以根据法律的相关颁布情况进行处理,处理方法也需要考虑双方的讨论。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北京刑事律师网网站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