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外,死刑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缓期执行死刑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死刑。
在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中,被告不上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交审判或者返还审判。
被告不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两年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缓期执行死刑案件,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
建国后,死刑审查权一度授权各省、军事法院、新疆建设兵团法院打击刑事犯罪。
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审查权。(新闻)
有关法律规定的死刑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1997年10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不上诉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和附带民事原告人上诉审理应适用的程序的批准(1990年6月5日 法律(研究)[1990]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通知》(2007年3月9日)
2007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