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当事人的犯罪行为被行政机关审理时,如果他们认罪,他们可以减轻处罚。那么,减轻认罪和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
一、减轻认罪处罚的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罪从宽制度: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辩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4)其他不适用的情况。
第三条 认罪处罚案件,应当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标准,保护嫌疑人、被告依法享有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监督制约,确保无罪人不受刑事调查,有罪人受到公正处罚,确保司法公正。
第四条 处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确定是否和处罚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宽、宽、宽,确保法律效力和社会效力。
坚持适应犯罪责任和刑罚,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刑罚的严重程度适应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
依法收集、固定、审查、认定证据,坚持证据裁判。
第五条 处理认罪和处罚案件,应当确保嫌疑人和被告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确保他们了解认罪和处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并自愿认罪和处罚。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人民法院和拘留中心的实际工作需要,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及时安排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和拘留中心应当为值班律师提供便利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简化会议程序,确保值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符合辩护条件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提供辩护。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和处罚作为社会危害的重要考虑因素。无社会危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第七条 在处理认罪和处罚案件时,应当听取受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是否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
第八条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听取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嫌疑人自愿认罪和处罚的,应当记录在案件中并附上。
犯罪嫌疑人向拘留中心工作人员、辩护人、值班律师表示愿意认罪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处理单位。
侦查机关对拟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起诉意见中说明犯罪嫌疑人的自愿认罪。
第九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承认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案件,需要撤销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报公安部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认罪服法怎么写?
认罪悔罪书需要注明以下内容:
(一)性别、年龄、姓名;
(二)写清法院的具体名称;
(三)结合犯罪嫌疑人犯下的具体犯罪行为,在认罪悔罪书中表明自己非常后悔,决心改正错误。
我叫XXX(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地址等。XXX罪行与XXX年月日被保险。XXX年XXX月XXX日我……(事情发生了)。现在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如何错误,给别人、社会、自己、家庭带来什么?XX危害。我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我保证…… 希望司法机关能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宽大认罪认罚
宽大认罪和处罚是指嫌疑人和被告自愿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有结论的案件,可以依法宽大处理。
宽大介绍认罪认罚
宽大认罪和处罚是指嫌疑人和被告自愿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有结论的案件,可以依法宽大处理。
宽度分为实体宽度和程序简单两个方面。基层法院管辖的认罪处罚案件,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可以适用快速裁决程序进行审判。基层法院可以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判过程中,被告对程序的适用提出异议,或者有其他不适合简化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这是程序宽度。
实际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处罚,依法提出宽大处罚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用人民检察院指控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但被告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反认罪意愿,否认犯罪事实,或者指控与人民法院不一致,有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审判的情况。
但从保护人权和司法公正的角度来看,不适用于以下案件:嫌疑人、被告属于未完全丧失识别或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嫌疑人、被告、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有异议;第三,嫌疑人、被告可能不构成犯罪,有其他不适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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