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当公告吗?
前者不需要公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联系和区别,原因如下:
两者在法律地位上相对独立。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院可以在没有法律机关和有关组织起诉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其法律地位是民事保护公益的最后防线,不同于其他法律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解决了如何处理刑事案件中发现的侵犯公益行为的问题,是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地位的补充。因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案件类型。
两者在立法目的上存在差异。两者的立法目的基本上是保护公共福利,对于侵犯公共福利和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人,如果检察院分别提起刑事公诉和民事公共福利诉讼将形成不同的管辖两个案件,因此,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妥善解决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司法解释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公共福利诉讼的类型。
两者在管辖层面上明显不同。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一审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由市检察院提起,由中级法院审理。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当刑事公诉的检察院是基层法院时,基层检察院和法院必须提起和审理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因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明显不同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一审管辖层。
两者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差异。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其他事项问题上,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照刑事公诉,在其他事项问题上也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司法解释。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适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人身权利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产被犯罪分子破坏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和不可避免的损失。
第三条被告非法占有或者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追回或者责令退还赔偿。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回、退还赔偿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构成犯罪,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通知他们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五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附带民事诉讼。
第六条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发现被告确实没有财产执行的,应当裁定暂停或者终止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更为常见,特别是在造成刑事责任后,需要确定相关民事赔偿责任,涉及处理相关事项,但刑事责任一般在民事赔偿责任后,如不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将加重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