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分配证明责任是否有明确规定?
我国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分配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事实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并不是特别明确。《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是污染环境、侵犯许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本列表的一般规定主要有两层含义:
首先,污染环境、侵犯许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只有在损害公共利益时,才能根据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直接要求保护个人利益的,不属于本公益诉讼的范围,而属于一般民事诉讼,即私人利益诉讼。公共利益的核心是公共利益,涉及到大多数人的利益。虽然代表诉讼涉及许多当事人,但受害者可以确定诉讼的目的是维护个人利益,因此它仍然属于私人利益诉讼。
第二,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环境和侵犯许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也可以根据实际发展稳步扩大。鉴于民事公益诉讼仍处于初步实施阶段,目前的适用范围应暂时限于污染环境和侵犯许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公益诉讼有哪些特点?
1、公益诉讼原告是不具体的人,一般只指无利害关系的人;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3、涉及广泛案件的公益诉讼,可以是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补充和协助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而不是取代国家机关执法活动;
5、胜诉后,原告往往会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什么时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审判决公告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公告前未提起的,不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单独提起。
应当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也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将在提起公诉的同时追究对方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是公益诉讼,其他普通人不应提供举证问题。此外,在司法审判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