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判程序
1、庭审准备
(一)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者出庭参加诉讼。
(二)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三日公布当事人的姓名、理由、开庭时间、地点。
(3)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者是否出庭,并公布法庭纪律。
2、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原告首先口头陈述诉讼请求及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持有的不同意见。
(2)出示证据和质证。当事人陈述后,必须在法庭上展示案件的相关证据,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发现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争论的诉讼活动。
4、案件评估和宣告判决
这是审判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事实和证据,根据法律和政策,区分是非,明确责任,做出判决,宣布判决结果,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的阶段。
二、审结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对普通程序的审结期限作出下列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由于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再次延长的期限, 理论上没有最长的期限来审理民事案件。自2000年9月起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判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弥补了立法缺陷。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审判期限届满前10天向法院院长提出申请。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根据司法审理程序的规定,庭审程序作为司法判决的一个情况,一般是在犯罪事实进行明确认定后,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和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后,由审判机关依据法律适用情况进行合法的判决,并根据判决的结果来执行相关判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