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应当剥夺终身政治权利。应当说,有必要剥夺敌视人民民主政权的反革命分子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剥夺他们在一定时期内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惩罚他们的犯罪行为,防止他们滥用这种权利进行非法犯罪活动。然而,对于被判处死刑、被执行的罪犯,在被剥夺生命、没有意志的情况下,再剥夺其终身政治权利,没有实际意义。
1、剥夺死刑即决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没有实质性内容。中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以下四项权利,仅限于这四项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3)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其中,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权、集会权、结社权、游行权、示威权、国家机关职务权、企业权、事业单位权、人民团体领导职务权是一种资格权。这些权利是基于生命权和生命权。一旦自然人失去了生命,这些权利就会丧失。他们不可能利用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继续从事犯罪活动。
2、有人认为,剥夺死刑即决犯的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人代表他人行使某些政治权利,如以犯罪分子的名义发表宣言和行动。有些权利不会被剥夺人们的生命或终身自由。例如,如果他们不剥夺终身政治权利,他们可以在社会上重印或继续传播。例如,他们的亲属或其他人代替罪犯行使出版权,从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剥夺这些罪犯的终身政治权利可以避免这些问题。这些观点旨在剥夺政治权利中的出版权,认为这对死刑即犯有一定的意义。剥夺死刑即决犯的出版权问题也是不必要的。根据出版内容的不同,如果是死刑,即决犯也应该出版科技作品,这有助于科技经济的发展。这样的作品仍然是可能和必要的。这样的出版权不应该被剥夺;如果是对国家政权有害的,即使是对人民利益有害的,也不可能通过正常和有害的出版整。
3、有人认为,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后,从宣告、批准到实际执行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死刑罪犯可能会遇到赦免而不被执行死刑。在此期间,根据中国的赦免实践,赦免经历了七次。他们都是赦免罪犯。如果没有死刑,他们就是决犯(有死刑缓犯),他们都是减刑。当然,由于中国已经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都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所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必须被赦免、赦免或减刑。将来,死刑可能是指决犯被赦免或减刑,但赦免或判刑必须通过法院的司法程序。届时,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还不算晚。没有必要剥夺终身的政治权利,只需要在测试期内剥夺政治权利,因为如果他们执行死刑,他们的权利就像死刑一样,就是决犯。因此,法第二款已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鉴于此,我建议将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改为:“考试期间被判死缓的罪犯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