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解释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让财产、逃跑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款。
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有前两种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对拒绝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法法惩治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逃避财产转让、逃避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
(三)与劳动报酬有关的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有关的材料;
(四)以其他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金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
(二)拒绝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累计金额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研究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金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不知道责令支付或者不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跑,不能将责令支付文件交给自己、成人家属或单位负责收据,有关部门在行为人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张贴责令支付文件,并通过照片、视频记录,视为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五条 拒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后果:
(一)严重影响劳动者或者其被扶养人、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的基本生活,不能及时治疗或者失学的;
(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拒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应的赔偿责任,可以认定为轻微危害,不视为犯罪;在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一审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训诫、责令悔改或者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判决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不具备就业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就业,拒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实际控制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单位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