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死刑作为一种古老的刑罚制度,随着现代社会文明的进步,死刑的存废也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目前,由于我国具体国情、传统观念、舆论、经济、司法条件等因素,现阶段完全废除死刑制度是不可行的,但适应国内外形势的发展要求,不断完善我国现行的死刑制度是可行和必要的。
关键词:死刑制度;废除;限制;完善;
引言
死刑是指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方法。它也被称为生命刑或极端刑罚,因为它以剥夺罪犯生命为主要内容和特征。我国现行的死刑制度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死刑作为最古老、最严厉的惩罚方式之一,一直受到中国统治阶级的高度尊重和青睐。几千年来,“以牙还牙,杀人偿命” 的观念在早人们的内心深处根深蒂固,死刑作为人们传统理念中昭彰天理、惩恶扬善最有力、最有效的保障,可以说在以“功利主义”和“报应主义”在主导社会中,死刑的存在是实现正义和公平的必要手段,其存在的合理性是毋庸置疑的。然而,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死刑的存废一度在中世纪欧洲引起争议。在当前世界人权运动蓬勃发展的社会历史背景下,死刑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许多国家和地区“保障人权”和“人道主义”废除或严格限制死刑制度的目的。作为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受具体国情、传统观念、民意、经济、司法状况等因素的制约,现阶段要彻底废除死刑制度是不可行的,但为适应经济文化发展的时代要求和国际刑罚改革的发展趋势,逐步不断完善我国现行死刑制度是可行和必要的。
一、分析死刑制度现状
(一)死刑制度的国际现状
死刑作为一种极其残酷的刑罚制度,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其存在的合理性一再受到质疑。早在18世纪,意大利刑法专家贝卡里亚就首次正式提出废除死刑制度。虽然贝卡里亚当时的观点很快被否决,但人们对死刑存废的争论在未来200从未停止过。自1954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草《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来,世界各国对死刑的态度和实践发生了重大变化。从1957年到2004年底,废除死刑的国家从19个增加到95个,其中85个在任何情况下都废除了死刑。截至2007年10月,世界上已有130个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死刑。2007年12月17日,美国新泽西州也将死刑改为终身监禁,不得保释。因此,包括德国、哥斯达、黎加在内的13个国家和地区正式决定废除死刑。中国、印度、韩国、新加坡、俄罗斯、日本等64个仍国、印度、韩国、新加坡、俄罗斯、日本等。2007年12月18日,在187个国家代表的投票中,联合国大会以104个国家的支持通过了全球暂停死刑、54个国家的反对和29个国家的弃权。该提案要求各国尊重国际死刑标准,暂停死刑。显然,以“保障人权”和“人道主义”废除死刑已成为国际刑罚改革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
(二)国内死刑制度现状
中国是世界上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也是死刑犯罪最多的国家之一。中国现行刑法有39项规定涉及死刑,共有68项死刑犯罪。就其分布而言,在十种犯罪类型中,除玩忽职守罪外,其他九种犯罪规定了死刑的适用,其中7种危害国家安全,约占死刑罪10.3%;危害公共安全的l4种,约占死刑罪20.6%;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有16种,约占死刑罪23.5%;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的有5种,约占死刑罪7.4%;侵犯财产的有2种,约占死刑罪2.9%;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有8种,约占死刑罪11.8%;危害国防利益的有2种,约占死刑罪2.9%;贪污贿赂的有2种,约占死刑罪2.9%;军人违反职责的有12种,约占死刑罪17.7%。就犯罪性质而言,在现行刑法典规定的68种可以适用死刑的犯罪中,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的暴力犯罪有20种,约占我国所有暴力犯罪的32%和所有死刑犯罪的31%。伪造货币、金融诈骗、组织他人卖淫、贪污等非暴力犯罪约占全部死刑犯罪的69%。
二、我国死刑制度存废问题
(一)我国死刑制度存在的几起争议
1、死刑废除论
主张这一观点的人主要是适应世界各国刑罚改革的发展趋势“保障人权”和“人道主义”从这个角度来看,人才和人权是不可容忍的,国家无权剥夺一个人的生命。随着世界法制进程的整合和我国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死刑作为一种极其残酷的惩罚方式,具有剥夺人类生命的特点,与我国现阶段倡导建设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极为不一致。
2、死刑保留论
以“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主线死刑保留论者认为,中国几千年的传统观念“杀人偿命,还债”、“一命抵一命”自古以来,人民群众就被视为天公地道、天经地义的事。历代统治阶级一直把它当作天公地道。“以身作则,以敬效尤”作为阶级统治的有效手段。目前,我国正处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秩序和现实生活中,仍存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保留死刑已成为惩治这些严重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有力保障。
3、死刑限制论
这是一种折衷的观点,也是中国刑法界的一般观点。死刑限制论者认为,根据中国签署并准备加入《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死刑应当废除,但受中国具体国情、文化传统、舆论、司法状况和经济状况的限制,现阶段中国不具备完全废除死刑的条件。为此,针对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通过废除部分死刑,调整死刑适用范围,完善死刑审查和执行程序,积极创造各种条件,逐步适应国际发展趋势,最终废除死刑。
(二)我国死刑制度存废分析
死刑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完全废除死刑也需要漫长而艰难的过程。根据国际刑罚改革的发展形势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死刑限制论”更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
1、我国应保留死刑的原因分析
死刑的“存”与“废”实际上是当代“保障人权”、“人道主义”与“报应主义”、“功利主义”矛盾的结果不仅是刑罚改革的法律问题,也是涉及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社会问题。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中国现阶段不能废除死刑制度。正如中国学者曲同祖所说:“法律是社会的产物。它是社会制度之一,也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习俗密切相关。它维护现有的制度、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它反映了一定时期和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非常密切……任何社会法都是为了维护和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某一法律的社会背景。我们才能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 换句话说,现阶段中国有必要继续保留死刑制度:
(1)保留死刑有利于确保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和公共社会秩序的稳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多年,但台独势力、邪教组织、恐怖主义和与邻国的边界纠纷仍然存在,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影响公共社会秩序的稳定。
(2)保留死刑有利于保持中国经济的稳定和快速发展。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中国仍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中国处于经济建设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经济秩序复杂,各种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保留死刑可以有效惩罚这些犯罪,有利于维护国家的重大利益,确保中国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
(3)保留死刑有利于确保中国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于一些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除死刑外,一般刑罚难以发挥作用。如果没有死刑的威慑和惩罚,就很难使他们害怕和害怕重蹈覆辙,从而无法实现惩罚的目的,确保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保留死刑符合民意。自古以来,中国就有 “杀人者死”、“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怒”、“死有余辜”传统观念和价值观。根据1995年的一份中国抽样调查报告,只赞成废除死刑者0.78%,也就是说,超过99%的人主张保留死刑;此外,根据2002年的一项抽样调查,超过88%的受访者反对废除死刑。目前,保留死刑满足了公众对安全的心理需求,符合中国的舆论,得到了公众的普遍支持。
2、我国死刑应限制的原因分析
在当今世界精神物质文明空前发展的时代,死刑被认为是最不人道的惩罚方式,可以说与人类倡导人文关怀、追求人道主义的精神背道而驰。目前,由于我国具体国情、文化传统、舆论、司法状况、经济状况等因素,现阶段完全废除死刑制度是不切实际的。但是,针对我国现行死刑制度的一些缺陷,逐步适应国际刑罚改革的发展趋势,限制我国过度适用死刑是可行的:
(1)限制死刑是我国基本死刑政策的要求。“慎杀少杀”、“可杀不杀坚决不杀”、“防止错杀”是我国对待死刑的一贯的立场,主张对于一些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定罪量刑时,除了注意犯罪的积极条件外,还充分考虑犯罪的消极条件,充分综合其两方面的表现,能不用死刑的坚决不用死刑。
(2)限制死刑有利于中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实现。中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法律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力保障。现阶段,限制死刑是为了满足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3)限制死刑是适应国际刑罚改革发展趋势的具体表现。如今,废除死刑已成为国际刑罚改革的发展趋势。中国已经签署并加入了一些人权公约。虽然中国不具备完全废除死刑的条件,但根据现行死刑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地限制死刑的过度适用,积极创造条件,最终废除死刑,这也是适应国际刑罚改革发展趋势的具体表现。
三、我国现行死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迅速,社会法律文明不断进步,但近年来死刑的错误案件频繁发生,特别是从“董伟案”到最近的“聂树斌案”它在司法实践中的缺点必须重新审视中国的死刑制度。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死刑制度存在以下问题:
(一)死刑罪有很多种
191020年来,《清新刑法》规定的死刑有20多种;1911年《中华民国暂行新刑法》规定的死刑有19种;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成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典。立法者曾经对死刑有很高的期望。1979年刑法典中有28起死刑,现行刑法典颁布前有80多起死刑。虽然现行刑法典对1979年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有关死刑犯罪已经整合,但仍有39项规定涉及68种死刑犯罪,占现行刑法犯罪的近六分之一,使中国成为当今世界上规定死刑犯罪最多的国家之一。与世界上其他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相比,中国刑法规定的死刑犯罪数量远远超过他们,如韩国规定的17种死刑犯罪;印度规定战争、谋杀和抢劫三种死刑犯罪;日本只规定故意杀人用死刑。
(二)死刑适用领域分布不合理
我国现行刑法典规定的死刑适用范围非常广泛,除玩忽职守罪以外的其他九种犯罪规定了死刑的适用,其中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主要是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所有死刑犯罪的近七分之七。从其他国家的立法情况尚未废除死刑,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基于经济物质利益和生命价值已被废除或大大降低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适用死刑,我国仍有许多经济和财产犯罪适用死刑,显然不合理。
(三)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太多
中国是世界上判处和执行死刑人数最多的国家。根据国际特赦组织记录的数据,1994年、1995年和2001年中国的死刑判决分别为2780多项、1800项和4015项,其中2050项、1147项和2468项。仅1994年的死刑就是世界其他国家死刑总和的三倍。根据国际人权组织大赦国际发布的报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在第六份《关于执行死刑和保护犯罪权利的五年期报告》表2中指出,从1994年到1998年,中国的死刑判决达到12338项,居世界第一。虽然2001年后几年中国的死刑判决和执行情况尚未公布,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阳在2007年11月23日的全国司法改革工作会议上表示,2007年至2007年中国的死刑人数应该立即超过惊人数。
(四)死刑适用主体过于宽泛
我国现行刑法第49条规定:“18岁以下的人和审判期间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是中国刑事立法对死刑适用主体作出限制的唯一具体规定,与1966年联合国通过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基本一致。本条规定明确了我国死刑适用主体的年龄下限,但相关适用的年龄上限仍存在差距。目前,许多国家对老年人适用死刑的年龄上限作出了具体规定。1961年,《蒙古刑法典》第18条第2款规定,60岁以上的男女不得适用死刑,修订后的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规定,65岁以上的男子不得适用死刑。哈萨克斯坦规定,执行死刑的最大年龄限制是65岁以上的人不得执行死刑。墨西哥、菲律宾、荷兰、苏丹等国家对70岁以上的人免除刑罚。此外,一些国际条约和决议也在适用死刑的年龄上限作出了相关规定。例如,《美洲人权公约》第4条第5款规定,年满70岁的人不得适用于1989月24日的经济和社会。C 建议会员国“可以判处死刑或者处决的最高年龄”)对死刑的限制在1996年7月23日的决议中重申,不得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不得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五)死刑程序存在缺陷
死刑审查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查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和批准所遵循的特殊审判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两审程序审理的基础上,对死刑案件规定的特殊救济程序,以在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防止误判、误杀、司法公正、统一死刑规范和执法规模。2006年10月31日,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修改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组织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组〉死刑审批权自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到目前为止,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给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23年,这也是我国刑事改革的重大一步,符合《纽约时报》的要求和人民的意愿。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死刑审批权可以最大限度地统一死刑审查标准,但很容易导致最高人民法院内部机构的缺乏、人力不足和审查程序的错位。
(六)枪决执行死刑的方式不人道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款,“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三四十五条规定:“以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式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注射和枪支决定已成为中国执行死刑的两种法律方式。从古代和现代中外死刑的实施可以发现,从烹饪、火刑、枪支、保存、石头、鸟类和动物惩罚主要奴隶时代到斩首、绞刑封建时代到枪支现代,可以说人类死刑的实施是从野蛮到文明过渡的进步历史。根据大赦国际1989年的数据,在保留死刑的134个国家和地区中,有86个国家和地区使用枪支决定作为死刑执行方法,其中56个国家和地区使用枪支决定作为唯一的死刑执行方法。随着死刑执行方法越来越人性化和现代化学和医学的不断发展,注射操作简单、快速,可以大大减轻被执行人的痛苦,被认为是一种值得推广的死刑执行方法。注射比枪支执行的痛苦要小得多,被执行人在注射过程中“唯一能感受到的痛苦是注射器的针刺”,这种痛苦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相反,枪决因以下原因被普遍认为是不人道的死刑执行方式:1。枪决前的准备工作给被执行人带来了巨大的心理恐惧和精神压力;2,即使能准确射击,有时也很难射击,补充射击会给被执行人带来太多的身体痛苦;3,枪决可能会导致被执行人的头脑爆裂,面目全非;4,枪决可能会进一步恶化被执行人亲属的悲伤。
根据1984年5月25日联合国经济4年5月25日通过的《关于保护死刑人民权利的保护措施》第九项规定:“在有死刑的情况下,死刑应当以执行。”目前,我国虽然把注射和枪决都规定为执行死刑的方式,成为世界上少数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的国家之一,但自1997年昆明市在全国率先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以来,仅有有昆明、长沙、成都、北京、上海、重庆、广州、杭州、沈阳、武汉、青岛等少数地方成功地实施了注射方式执行死刑。换句话说,枪决仍然是实践中执行死刑的主要执行方式。
四、思考我国完善的死刑制度
(一)废除部分不合理的死刑
废除一些不合理的死刑主要从两个方面开始:1。整合死刑指控,大幅删除死刑指控,将死刑指控限制在10种左右;2。调整死刑适用领域,特别是经济财产非暴力死刑犯罪,死刑仅限于严重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公共权利犯罪和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安全的故意犯罪。
(二)调整死刑适用对象
在原规定死刑不适用于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审判期间怀孕的妇女的基础上,增加以下三种情况来调整死刑的适用对象:1、规定70岁以上的老年人不适用犯罪记录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2、新生儿母亲在哺乳期间不适用死刑;3、不适用死刑,但故意犯罪的除外。
(三)具体化适用死刑的条件
总则第四十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犯罪极其严重的罪犯”。刑法分则更有规定,比如“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恶劣”、“数额特别大”一系列高度总结的抽象标准。然而,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同程度,很难说这些适用死刑的积极条件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腐败数百元和今天腐败数万元是两种同一犯罪和不同处罚的犯罪。因此,死刑的具体条件必须根据《纽约时报》的变化和经济发展的平均水平来适用“小心,少杀,防止错杀”死刑政策规定了适用死刑的负面条件,如果有立功或自首的情况。
(四)调整死缓制度的适用范围
死刑缓刑制度是我国死刑制度的特点。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司法实践证明,它是调整死刑并立即实施过度适用的有力杠杆。因此,应充分发挥死刑缓刑制度的作用。目前,法官“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适用死缓”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应当尽快规定适用死缓的具体条件,扩大死缓的适用范围,将死缓规定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最高刑罚。
(五)完善死刑审查程序
作者认为,完善死刑审查程序,提高死刑审查效率主要从以下几点开始:1。规定死刑审查的期限。死刑审查期限一般为三个月,重大、困难案件可延长一个月,特别是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两个月;2。明确死刑审查的范围。死刑审查主要审查案件的程序合法性和法律适用的正确性,不考虑事实、证据等实质性问题;3。提高死刑审查程序的透明度。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设立死刑审查法院,给予检察机关、受害人或者其家属、被告及其辩护人参与死刑审查程序的权利,当事人了解审查的具体过程,使死刑审查公开透明,逐步实现司法和谐的目标。
(六)完善死刑执行程序
死刑的残酷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其执行方法上。与枪支相比,注射执行死刑不仅具有操作简单、安全、快速、无污染的优点,而且可以大大减轻死刑犯的疼痛,而且可以有效地避免被执行死刑者的器官非法移植。注射执行死刑作为一种可以被广泛接受的死刑执行方法,被认为是死刑执行方法文明的象征,应尽快取代枪支,作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唯一的死刑执行方法。
结语
法律制度是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石,刑罚是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有力保障。法律具有刚性的本质,但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不断更新。如今,废除死刑制度已成为国际刑罚改革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现阶段,我国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虽然死刑不能完全废除,但应逐步完善我国现行死刑制度的一些弊端,积极创造条件,紧跟时代发展步伐,最终完全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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