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上诉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
郭___,男,汉族,1963年3月23日出生,住___被害人之父)
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___,女,汉族,1962年9月7日出生,住___是受害者的母亲)
被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魏___,男,出生于1983年7月11日,汉族,住___现羁押于___看守所
被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张___,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家住___现羁押于___看守所
被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商业___,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家住___现羁押于___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滨中民第一字___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民事判决和刑事量刑,现依法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民事判决部分存在错误,二审请求改判
2、三被告罪大恶极,应当判处死刑,特别是被告商___杀害受害者___直接肇事者在一审判决中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使生者痛苦,死者不安。三名被告拒绝赔偿受害者的分文,极其凶猛和不可原谅。上诉人坚决拒绝接受一审判决。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3075196.6元,丧葬费13203.5元、医院救援费、交通费适当确定1000元是错误的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按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6305元乘以20年计算:326100元,死亡赔偿15584.5元,受害人母亲患有严重的精神障碍,属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人,计算2201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确认。
二、一审判决被告魏___无期徒刑,张___商业有期徒刑14年___被告魏___属于成年人,是杀人案的教唆犯,拒绝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没有理由轻处罚,中国古代法律注重法律明确,杀人者死亡,滨州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任何法律情况,不判处被告魏___滨州市中级法院判处被告张死刑,判处无期徒刑。___商业有期徒刑14年___有期徒刑七年,属于量刑畸轻,尤其是被告人___作为杀人案件的直接行凶者,他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利,但他只被判处几年监禁。要求死者儿子的生命是否如此毫无价值,人们的生命是否如此被鄙视。更可恨的是,三名被告没有赔偿受害者的损失,这也证明了三名被告非常邪恶,非常邪恶,惩罚犯罪,不可原谅。滨州中级法院的判决放纵了罪犯,使受害者在天堂的灵魂难以闭上眼睛,使受害者的父母没有得到任何精神安慰,受害者的父母作为请求人坚决拒绝接受,希望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平执法,伸张正义,依法判决,上诉人公平。
此致
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郭___、苏___
二O一O年二月八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受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已解释了刑事附带民事上诉模式。主要包括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基本信息列表、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基本情况)三部分。在上诉理由部分,当事人或其律师应尽可能详细地描述整个案件,以便法院能够判断是否采纳上诉请求。有关更多信息,您可以咨询河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