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刑事证据工作中树立公平与效率并重、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客观真实与程序合法并重的理念,遵循证据判决原则,严格按照证据的相关性、合法性和客观性要求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严禁通过威胁、诱惑、欺骗等非法手段强迫和收集证据。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证据工作中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控制证据收集。犯罪事实不明确、证据不足、不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条件的,不得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控制审查起诉。认为事实不明确、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得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控制审判。经审理认为事实不明确、证据不足、被告人有罪的案件,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宣告判决前撤回起诉。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建议或者退还补充调查、调查取证、取证、通知出庭等事项。
三、侦查机关具有追究犯罪和保障
无罪人员不承担刑事调查的双重责任。调查机关应当充分收集所有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重罪、无罪、轻罪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证人多次供述、证词不同的,调查机关应当移交犯罪嫌疑人的全部供词和证人的全部证词。4、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承担保证无罪人不受刑事调查的责任。
人民检察院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在审判过程中需要提供法院审判所需的证据或者调查的,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调查;必要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如果被告可能被判处死刑并揭露他人的重大犯罪需要核实,人民检察院应当联系有管辖权的部门,根据报告内容的性质,在判决前核实是否属实。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因补充调查而延期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补充调查期内撤回起诉。
如果不撤回诉讼移送有关补充证据材料的,由人民检察院撤回诉讼。五、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的庭外调查核实证据,主要针对控方和辩方出示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被告、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转移有关被告在调查、审查、起诉中无罪或者轻罪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内移送人民法院在审判中转移的有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在调查核实中发现新证据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移交控方和辩方。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无罪或者轻罪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证明无罪的责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应当向公安、检察机关提供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线索。
有明确无罪或者轻罪线索但公安、检察机关不能调查核实或者拒绝提供调查结果的,可以根据整个案件的其他情况作出有利于被告的推定。被告和辩护人有权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提供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出庭,获得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检查。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
五、证人出庭作证仍难
证人出庭作证作为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的一项基本法律义务。之所以强调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是因为:
证人是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证人出庭是当事人质证权的重要保证,其作用是为案件事实的认定创造条件;证人具有不可替代的感知、记忆、表达能力、诚实作证、偏见或利益相关性。强调其不可替代性意味着证人必须亲自出庭作证。
目前,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仍然较低,书面证言取代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在大多数情况下仍然很普遍。这样,控方和辩方就不能对证人进行质证,也不能充分测试证人证词的可信度,法官也很难审查和判断证据的真实性,从而导致审判的公平性受到质疑。具体来说,人民法院在适用证人出庭作证规则时普遍存在以下困惑:
强制证人出庭的强制方法尚不清楚。《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可以强制证人出庭。强制证人出庭的,由院长出具强制证人出庭令。但是,如何强制?法律和司法解释尚不清楚。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强制是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措施和手段。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有权决定并通知证人出庭,并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但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出庭。众所周知,通知和强制仍难以有效实施(假设强制性方法明确)。
事实上,公诉机关提交的书面证词大多是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制作的证人记录,证人与被起诉人不同。证人的自由不受限制。他们可以自由行动,改变住所和联系方式。侦查机关询问后,为了避免麻烦或出于自身安全考虑,证人甚至可能选择消失。在这种情况下,通知没有办法。
在这方面,我们认为,除法院依法通知外,控方和辩方还有责任和义务确保证人能够在收集证人证言的同时出庭作证。法院认为证人必须出庭质证,查明证据真实性的,控方证人不出庭的,控方承担不利后果,辩方证人不出庭,辩方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高法院刑事证据规则,这样,当你去最高法院处理案件时,你就可以知道了。在收集证据时,你应该事先了解规则。当我们收集证据时,我们可以事半功倍。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咨询深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