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录音能否作为刑事证据
视听材料是利用现代技术获得的证据,是一种新兴而独立的证据。它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视听信息数据。根据当前科技发展水平,视听数据主要包括:录音数据、录像数据、电子计算机存储数据等使用专用技术设备获得的信息数据。视听数据主要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声音和图像记录。它以声音和图像的动态恢复反映了案件的事实。其主要特点是:直接性和逼真性强;稳定性强;易伪造,不能盲目相信。
二、电子邮件能否作为刑事证据
19993月15日通过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数据和电子邮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的形式。也就是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E-mail可作为证明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的有效证据。我国现有法院将E-mail作为一种证据接受,并根据此定案。当事人否认他们向对方发出了财产信息E-mail,后经核对E-mail地址的ISP备案,与该当事人的情况一致,并作出判决,结案后该当事人服判。”
当然,我们不能仅仅依靠单行民事法律的规定和一些实际的审判实践来推断E-mail它可以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证据使用。然而,可以预见,根据E-mail其证据属性和刑事诉讼发展的迫切需要,必将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成为刑事诉讼证据类型之一。为此,法律理论和实践部门的专家学者需要尽快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看完以上内容,大家应该都知道,录音可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它。但在这个时候,如果法官想采用录音证据,他也需要证明证据符合三个性质。否则,即使收集录音证据非常麻烦和复杂,最终也无法证明案件事实,这对双方都不利。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咨询扬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