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判前的准备
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前进行的准备活动,主要包括送达诉状副本、调查收集证据、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和)、公告当事人姓名、原因、开庭时间、地点等活动。这是未来审判工作的基础。
2、庭审准备
指开庭当天正式开庭审判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是法院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和)人是否出庭;宣布法庭纪律;宣布原因;宣布法官、秘书、检察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名单;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3、法庭调查
法院调查的目的是审查和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为法院判决奠定基础。法院调查的顺序,在刑事案件中,检察官或检察官先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由原告或其他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然后被告和受害人可以分别陈述,最后审判员可以询问被告。在其他情况下,审判员应当按照原告后被告的顺序向当事人陈述。在询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陈述后,主要询问证人或者宣读未出庭证人的证词;出示证据、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评估结论;宣读检查记录、现场记录 等文件作为证据。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检察官可以询问被告;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提出补充问题;经审判长许可,被告的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审讯后询问被告。经审判人员许可,控方和辩方可以向证人和鉴定人提出问题。审判长表示,他可以询问被 被告、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并询问证人和鉴定人。在其他案件的法庭调查中,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也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和检验人。
4、法庭辩论
法庭调查结束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其顺序是在刑事案件中为公诉人或自诉人发言; 受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自己辩护;辩护人辩护;控方和辩方辩护。附带民事诉讼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辩论结束后进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先发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护。在审判长宣布辩论结束后,被告有权作出最终陈述。在其他情况下,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三方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相互辩论;法庭辩论结束时,审判长应按照原告、被告和第三方的顺序征求各方的最终意见。
5、法庭评议
法庭辩论结束后,刑事公诉案件立即转入法庭审议,即合议庭应当根据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对案件的事实、情节、证据及其法律适用情况进行审议和表决。如果是刑事自诉或民事、经济案件,法院也可以在进入法庭辩论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进行审查。行政案件不适用于调解。
6、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合议庭审理审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困难、复杂、重大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
7、宣告判决
任何案件都应当公开宣布判决。判决可以在法庭评议后在法庭上宣布,也可以另行定期宣传。刑事案件在法庭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送达判决;其他案件在法庭上判决的,应当在判决后立即送达判决。
综上所述,法院收到检察院的起诉书后,将组织双方进行审判。法院刑事案件办案程序包括审判准备、审判、法院调查、审判委员会讨论、宣布判决等环节,每个环节都有具体的案件处理规范。对于一般刑事案件,法院通常在三个月内作出判决,案件复杂的,适当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