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原有的法律规定了证据的种类为七种,但因为社会发展的需要,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案件可分为以下八个种类:
一、物证
(1) 概念:以其外部特征,有地方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2) 特点:具有教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3) 物证审查方法:A、辨认;B、鉴定;C、侦查实验;D、将物证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对比分析。
二、书证
(1) 概念: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用文字、符号、图片等记录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2) 与物证的主要区别:
1、证据是通过文本、符号、图片等表达的意识形态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事实,而物证则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存在地点和材料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2、书证反映的内容清晰,能反映人的思想;物证必须借助人的思维或仪器鉴定来揭示与案件的关系。
(3) 特点:
1、直接证明;
2、稳定性;
3、物理性;
4、思想性。
三、证人证言
(1) 概念:证人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所知案件。
(2) 特点:
A、 是证人对案件相关情况的客观陈述;
B、 陈述的人与案件无利害关系;
C、 易受证人主观能力和案件客观条件的影响。
(3)证人资格
A、 了解案情;
B、 能正确表达意志;
C、 能够了解作证的法律后果,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D、 有生理和精神缺陷或年轻,无法区分是非,无法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四、 被害人陈述
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向公安司法机关就其所知案件的有关情况作出的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其他案件事实。
六、 鉴定意见
(1) 概念:为解决案件中的一些特殊问题,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这方面特殊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进行书面结论。
(2) 特点:
A、 有特定的书面形式;
B、 仅限于解决案件中的特殊问题;
C、 是一种客观性强的专家意见。
(3) 作用:
A、 是揭示物品、痕迹证明价值的主要手段;
B、 是解决特殊问题的主要途径;
C、 是审查和识别其他证据的重要途径。
7. 检查、检查、识别、调查实验等记录
检查记录:是指调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调查和检查的记录。其内容可分为现场检查记录、物体检查记录、尸体检查记录等。
检查记录是指办案人员在检查和观察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和生理状况后作出的客观记录。
八、 视听资料
是指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等高科技设备存储的信息来证明案件的情况。
以上是小编为您提供的新的刑事诉讼证据类型具体内容。由于社会发展和案件审理的需要,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电子数据、辩论、调查实验等证据类型。我们还注意到,新的刑事诉讼法将原来的评估结论改为评估意见,虽然只有两个词的区别,但意义完全不同,表明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不能迷信评估结论,也应审查评估的合法性,可以作为审判的依据。有关更多信息,请咨询台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