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如下:
证据是指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并正确审理案件的基础。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如下:
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记录或表示的文件,以证明待证事实;如证明、书信、罚款单等。
2、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形状、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物品。如药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等。
3、视听材料。是指通过录音和录像记录的相关案件的事实材料。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声音和语言;用录像机录取的人物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存储的数据等。视听材料可以由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或复制。
4、证人证词。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作出的案件事实陈述。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义务作证,除有精神或生理缺陷且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外。证人一般应当亲自出庭作证。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以书面形式作证。
5、当事人的陈述。是指案件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案件事实和证明事实的叙述。由于行政纠纷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予以重视。但是,由于行政纠纷直接涉及双方的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客观对待当事人的陈述,注意是否存在片面和虚假的部分。只有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综合研究和审查当事人的陈述,才能确定是否可以作为确定事实的依据。
6、评估结论。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行政案件中的特殊问题进行技术评估的结论。由于行政案件涉及许多专业技术管理领域,评估结论是行政诉讼中广泛使用的证据。如卫生监督机构对药品质量的检验证书。
7.检查记录和现场记录。检查记录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取得人民法院物证不物证进行当地分析、检查和调查的记录。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存原始证据的证据形式。检查记录常用于房地产、土地、山林、环境保护管理等行政纠纷。现场记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现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记录。
从以上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也在不断完善。行政诉讼法具有很强的法律意义。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侦破案件的效率大大提高。因此,建议先了解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的法律知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咨询唐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