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调查记录是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询问有关人员的记录,属于证明和当事人陈述的一种。在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使用有一定的要求。那么,刑事调查记录可以直接用作民事证据吗?这里有不同的观点。小边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文件,并通过以下简要解释。
1、从证据形式来看,刑事侦查记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证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检验笔录。
从第六十三条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列举了民事证据,只有七种形式,不符合这七种形式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刑事侦查记录只是侦查机关讯问嫌疑人的记录,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
2、从证据来源来看,刑事侦查记录作为民事诉讼也是违法的
刑事侦查活动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严厉措施。这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最严格的限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侦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和理解应当严格保密,必须用于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复制侦查记录的人为有权机关和辩护律师,外人不得复制侦查记录。外人持有证据的,其来源应当非法。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排除。
三、从证据的效力来看,调查记录的证明效力极其微弱
《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陈述,没有相关证据证实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调查记录的本质是嫌疑人的陈述,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在刑事调查过程中,嫌疑人处于被动、弱势地位,其陈述可能不反映其内在的真实含义。刑事调查记录的形成可能仍有刑讯逼供,为了逃避犯罪,嫌疑人会作出一些回避重点的陈述,其陈述的真实性极其不可靠。在起诉阶段,法院将结合其他证据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不可能也不需要知道整个刑事案件的所有事实,也根本无法识别调查记录的真实性。如果将这种真实性不明的直接证据应用到民事诉讼中,案件事实只能是真实性不明的
虽然学术界对刑事调查记录是否可以直接作为民事证据有不同的看法,但大多数学者认为刑事调查记录不能直接作为民事证据。在证据形式、证据来源和有效性方面,刑事调查记录不符合民事证据的特点。另一方面,刑事调查记录应当适用于刑事案件,可以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