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及时间
1、拘留期限
拘留后,被拘留人应当立即被拘留中心拘留,不得超过24小时,并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者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以延长一天至四天。
对于流逃犯罪、多次犯罪、结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审批时间可延长至30天。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后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调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检察院办案程序及期限
1、拘留和批捕决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逮捕的决定可以延长一天至三天。
2、审查起诉和补充调查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补充调查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调查仅限于二次调查。补充调查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一审法院审理期限
1、公诉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不得超过三个月。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之一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自诉案件
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被拘留的,适用上述公诉案件的规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判决。
3、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结案;可以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四、二审法院审理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议案件,应当在两个月内结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五、审理监督程序的期限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抗诉案件,审判期限适用前款规定;需要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前款规定。
由此可见,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都有自己的经处理刑事案件的时间。此外,如果案件复杂,案件处理单位可以申请延期案件处理。虽然有这样的规定,但案件处理单位应尽可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和审判,以便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以维护受害人及其家庭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