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国刑事证据有以下八种: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
(6)鉴定意见;
(7)检查、检查、识别、调查实验等记录;
(8)视听资料。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特征是什么?
(1)客观性: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感知痕迹,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而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情。
(2)相关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才能证明案件事实。
(3)合法性:指法律规范和调整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核实。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收集标准,法律允许。
三、如何应用物证、书证?
收集和使用物证和证据。物证和证据属于无意识的证据材料,只有通过人的行动才能进入诉讼轨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和收集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证、证据和视听材料。
收集物证主要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方法来进行。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其它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
物证和书证的使用应当遵循原件和原件的优先原则。根据司法解释,收集和转移的书证应当为原件。只有当原件真的很难获得时,它才能是一个副本或一个副本。收集和转移的物证应为原件。只有当原件不易携带、保存或依法返还受害人时,才能拍摄足以反映原件外观或内容的照片和视频。证书的副本、副本、照片、视频,只有与原件核实或鉴定证明真实,才能具有与原件、原件相同的证明力。制作证书的副本、副本、拍摄证据的照片、视频和相关证据的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两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副本,即照片、视频产品,应附上生产过程的文本说明、原件、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字或盖章。
综上所述,刑事证据具有客观、合法、相关的特点。刑事诉讼证据类型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等八类。其中,物证和书证是两种非常重要的直接证据,在使用时应遵循原件和原件的优先原则。收集物证主要是通过调查,在一定条件下,法院可以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