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证据类型分类的原因
理论上,刑事证据按不同标准分为不同类别,不同类别的证据有其特点和应用规则,用于指导案件处理工作。
证据的类型是指展示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类型实际上是证据的法律分类,是证据的法律形式。证据类型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没有法律形式的证据不能纳入诉讼轨道。
二、刑事诉讼证据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将原七种法律证据调整为八种,更能适应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受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
(六)鉴定意见;
(七)检查、检查、鉴定、调查实验等记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刑事证据法定类型分类分析
(一)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和痕迹。物证的客观性较强,比较容易查实,在证明活动中不仅应用广泛,而且有其他证据不能替代的作用。
(二)书证
证书是指书面材料或其他材料,以其记录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证书通常是文本,但也是图表(3)证人证词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以笔录加以固定;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
(四)被害人陈述
受害人陈述是指刑事受害人向公安司法机关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作出的陈述。如果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是受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受害人的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供述和辩护
嫌疑人和被告的供词和辩护,是指嫌疑人和被告对有关案件的调查、检察和审判人员的陈述。通常也被称为供词。其内容主要包括嫌疑人和被告承认其有罪的供词,并解释其无罪和轻罪的辩护。
(六)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指定或者聘请的鉴定人在鉴定案件中的特殊问题后作出的书面结论。刑事案件中需要鉴定的特殊问题非常广泛,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法笔迹鉴定、痕迹鉴定、化学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
(7)检查笔录
(1)检验笔录
检查记录是指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的调查和检查记录。包括文本记录、绘画、摄影、视频、模型等材料。
(2)检查笔录
检查记录是指检查和观察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或生理状态进行检查和观察的客观记录。
(八)视听资料
视听材料是指通过记录、视频、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存储的信息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材料。视听材料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也是法律研究和司法实践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综上所述,虽然法定类型的刑事证据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刑事案件实践过程中,很多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容易被忽略,而刑事案件一般都会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和惩罚,甚至是对生命权的剥夺。因此,当事人面对刑事案件要严肃对待,若您对法定类型的刑事证据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建议积极寻求专业律师为您收集有利证据,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