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现代文明社会,人类的生活高于一切。仅对罪犯处以极端刑罚并不能解决相应的社会问题,既不人道,也不公平,既不符合人类文明发展的趋势,也不能有效预防和阻止犯罪。因此,应废除死刑制度。
废除死刑的理由
1、古今中外死刑发展的历史表明,文明越发展,死刑制度越衰落。最终废除死刑是历史的趋势,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
2、死刑制度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维护阶级统治最直接、最简单的手段。它占据了现代文明社会和民主代议制度共和国的主流。国家的阶级统治功能大大削弱,法律的阶级属性逐渐削弱。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最终追求,因此,作为维护阶级统治的手段,死刑应该退出历史舞台。
3、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死刑不能根除。犯罪的社会根源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发生。预防和打击犯罪的真正根本原因取决于有效的社会综合治理,而不是刑罚的严重性。
从死刑的威慑作用机制来看,绝大多数罪犯要么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严重,要么知道自己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从古今中外的社会实践来看,死刑并没有有效地遏制犯罪。
4、死刑之所以能得到广泛的公众认可,是因为死刑通过对犯罪的道德报应来满足人们集体意识中的正义感。然而,人们的正义感和报应观念往往变化迅速,起伏不定。因此,对于死刑,我们不能只考虑个人感受和义愤。
综上所述,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尽快废除死刑。首先要加强对公民死刑的启蒙教育,淡化人民的报复观念。其次,改变对刑事决策的认识,消除死刑可以遏制犯罪率的迷信。最后,在司法实践中,有计划、有步骤地减少和限制死刑的适用,直到死刑最终完全废除。
从18世纪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发表的《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发表“死刑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自从死刑被废除以来,死刑的存废已经成为政治家、专家、学者、执法者甚至公众普遍关注的公共话题。那么,死刑作为最严厉、最残酷的惩罚方式,应该退出历史舞台吗?
作者认为,在现代文明社会,人类的生活高于一切,文明社会应该尊重所有人的生活,包括罪犯,社会不应该像罪犯所做的那样惩罚罪犯,犯罪一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任何人犯罪,社会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只对罪犯处以极端惩罚,既不能解决相应的社会问题,根除犯罪的土壤,也不能弥补社会损失,既不人道,也不公平,因此,死刑既不符合人类文明的发展趋势,也不能有效预防犯罪,阻止犯罪,因此,应废除死刑制度,下面,作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阐述废除死刑的依据和原因。
废除死刑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
回顾死刑的发展历史,我们发现死刑并不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也不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越来越发达。相反,死刑作为人类从古代继承下来的遗迹,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衰落。在原始社会,地球上所有的种族都依靠血液复仇制度在其发展的某个阶段,人们依靠血液杀戮和复仇来解决争端。随着国家的出现,国家代表受害者对罪犯的杀戮取代了血液复仇制度,死刑制度开始登上历史舞台,标志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死刑的历史在每个国家都是古老而漫长的。它经历了从滥用到谨慎使用、酷到温和的改革过程。
在中世纪的欧洲,滥用死刑曾经流行一段时间,德国的《加洛林纳刑法典》就是其中之一,它的死刑很多,执行方法极其残酷,包括火、车裂、四马分尸等。直到18世纪,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的思想在欧洲逐渐流行起来。他是废除死刑的倡导者,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受其影响,德国皇帝约瑟夫二世废除了死刑。虽然德国后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恢复了死刑,并在希特勒法西斯统治时期达到了顶峰,但最终在1949年废除了死刑。20世纪80年代以后,限制废除死刑的运动进入了全面发展阶段,成为席卷全球的刑事政策运动。1966年,英国废除了死刑,1981年,法国废除了死刑。近年来,随着欧盟的扩大和废除死刑作为加入欧盟的先决条件,欧洲已经基本实现了全球废除死刑的趋势。据统计,全球一半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已经成为法律废除死刑的快速趋势。
中国的死刑制度也经历了从多到少、从酷到温和的过程。中国古代的死刑也很酷。夏商时期,有炮烙、剖心等酷刑。秦朝有折磨、车裂、夷三族、腰斩、肢解等酷刑。到了汉唐盛世,死刑大大降低,甚至出现在《唐律》中“九十岁以上,七岁以下,死罪不加刑”这样的规定,在主体上限制了死刑的适用,到了清代,除了“谋大逆”除了少数严重罪行外,清朝统治者还废除了各种酷刑。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决定“少杀、慎杀”死刑政策,并通过法律程序对死刑作出严格规定,近年来,死刑执行也由枪决改为秘密注射死刑。
简而言之,古代中外死刑发展的历史表明,文明展,死刑制度就越衰落。废除死刑是历史的总体趋势,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
死刑不再是维护阶级统治的必要手段
众所周知,法律的根本属性是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死刑作为最严厉、最彻底的惩罚手段,始终被古今中外统治阶级视为维护阶级统治的法宝,对危害阶级统治的人实施死刑,从身体上彻底消灭。一方面,犯罪分子的处置成本最低,另一方面,它以最可怕、最严厉的手段恐吓了其他潜在犯罪分子。因此,在人类历史上,从奴隶制到资本主义国家,从中国古代农民起义数千年的持续血腥屠杀到现代法西斯国家的残酷统治,阶级斗争越激烈,社会矛盾越尖锐,统治阶级就越需要挥舞屠刀,用严厉的刑法维护统治,死刑制度就越流行。因此,死刑是维护阶级统治的直接手段,这也是死刑制度的本质。
然而,我们应该看到,历史已经进入了21世纪,死刑制度的阶级状况和阶级斗争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革,人们意识到暴力革命和武力镇压过于残酷和血腥,所以民主和共和国出现在历史时刻,不同阶级的人们不仅可以和平相处,而且可以团结合作,在现代社会,民主代议制度下的共和国已经占据了人类社会的主流,阶级矛盾不再不可调和,国家的阶级统治功能大大削弱,民主和法治的概念,深深扎根于人民的心中,在这样的历史趋势下,法律的阶级属性逐渐削弱,取而代之的是对公平和正义的最终追求,因此,死刑制度作为维护阶级统治的直接手段,自然应该退出历史舞台,人类死刑制度的兴衰历史已经反复证明,国家提倡暴力迷恋死刑的时期往往是作为国民犯罪的最终追求,因此,死刑制度作为维护阶级统治的直接手段,死刑制度,应该退出历史舞台,人类死刑制度,人类死刑制度,人类死刑制度,人类死刑制度的兴衰的历史趋势已经证明,国家提倡暴力迷恋死刑的时期,死刑时期往往是作为国犯罪的最终追求公平和正义的最终追求,因此,因此,死刑制度,死刑制度作为维护阶级统治阶级统治阶级统治的直接手段,死刑制度,死刑制度作为维护阶级统治阶级统治阶级统治的直接手段,当然应该退出历史阶级统治阶级统治阶级统治阶级统治阶级统治阶级统治阶级统治阶级统治阶级统治阶级统治的直接手段,人类统治阶级统治阶级统治阶级统治阶级统治阶级统治阶级统治阶级统治阶级统治阶级统治阶级统治阶级统治阶级统治阶级统治,
在中国现阶段,在人类历史上一个新的社会主义时期,剥削阶级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阶级矛盾不再是主要的社会矛盾,绝大多数犯罪都属于人民的内部矛盾,国家不再需要依靠死刑制度来打击阶级敌人,回顾数千年的中华文明历史,死刑制度一直在蓬勃发展,直到新中国成立,中国才诞生了民主和法治,但由于数千年的封建统治历史,加上中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过于强调法律的阶级统治功能,没有达成共识,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近年来在这方面的司法实践取得了巨大的进展,例如,97年的刑法取消了反革命罪和相应的死刑,这应该成为中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方向。
死刑不是震慑犯罪、净化社会的有效手段
在许多人看来,死刑是最具威慑力的惩罚手段,是预防犯罪、打击犯罪、最终消除犯罪的最有效手段,持有这一论点的人主张用重刑来威慑和遏制犯罪,他们认为:一个人犯罪的原因,因为他想追求对自己有利的结果,如果犯罪后有一个不可避免的结果可以让罪犯承受远远大于他追求的利益的痛苦,在罪犯权衡利弊后,他会放弃犯罪,惩罚是为罪犯设定这样的痛苦,死刑给罪犯带来的痛苦是最大的,当然,对罪犯有最大的心理强迫,对犯罪行为有最有效的威慑,但这种观点忽略了犯罪的根源,没有深入分析惩罚的威慑作用的心理机制,这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主观假设。
首先,犯罪行为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从犯罪的根源来看,它是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道德观念、家庭关系等社会因素与犯罪者个人相互作用的产物。死刑不能根除犯罪的复杂社会根源,自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对犯罪者死刑,不能根除犯罪的土壤,也不能挽回社会损失,相反,但容易掩盖犯罪的社会根源,在公众舆论中,社会对犯罪的责任和过错被犯罪者的死亡所掩盖,犯罪者以生命为代价承担自己和社会的双重责任,这样的死刑是公平和有益的吗?应当说,犯罪的根源不在于刑罚的严重程度。预防和打击犯罪的真正根本原因取决于有效的综合社会治理。
其次,犯罪分子犯罪的主要原因,特别是一些重大犯罪,并不是他权衡后认为刑罚不重的结果。死刑不能吓坏重罪。有两个重要前提:1。潜在犯罪分子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2。他相信自己的犯罪行为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惩罚;也就是说,只有当潜在犯罪分子知道自己的行为将被判处死刑,并且他相信自己无法逃脱法网时,死刑才能真正对犯罪产生威慑作用。事实上,这两个前提很难同时得到满足。即使这两个前提同时得到满足,许多潜在的重大犯罪分子也不会因各种原因受到死刑的威慑。
例如: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许多地方由于经济文化落后,教育水平发达,许多人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许多年缺乏社会经验,他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如受害者邀请亲友杀死流氓强奸罪犯“为民除害”在这起案件中,父亲和兄弟一起谋杀了不服从的儿子“大义灭亲”案件、文盲农妇使用巨额毒品等,这些可怜的罪犯不知道他们违反了刑法,或者不知道他们的严重行为至于死刑,问这些人,死刑如何威慑他们?
绝大多数罪犯都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但他们要么太自信,决定自己的行为不会被揭露,要么冒险希望司法机关犯错误。即使他们被揭露,他们也可以埋葬自己的名字并离开。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罪犯会尽一切努力掩盖自己的罪行。他们不相信自己的行为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惩罚。例如,许多高水平的贪污犯,如胡长青和李珍。当他们犯罪时,他们不必相信自己的罪行会使自己死亡。只要他们相信不可避免的结果是丢掉薄纱帽,他们就足以停止犯罪。然而,他们肆无忌惮地疯狂地赚钱,正是因为他们仍然有权重,认为自己手眼通天,永远不会落入名誉破裂的尽头。
还有一些特殊的犯罪行为不会受到死刑的威慑,比如政治犯人,他们知道自己的行为和死刑之间的因果关系,但这被称为“确信犯”人们对其政治理想的确信远远超出了他们对死刑的恐惧,还有一些“激情犯”、“情境犯”大多数人在一瞬间犯罪,因为他们的情绪冲动和失去理智。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往往没有时间清楚地权衡其行为的严重后果,有些可以称之为“亡命徒”这些人根本不在乎自己的生活。对于上述罪犯,死刑的威慑显然微不足道,甚至毫无意义。
另一方面,从古今中外的社会实践来看,死刑并没有有效地遏制犯罪。中国古代提倡“治乱世用重典”,然而,历史的基本事实是,从来没有一个乱世因为严厉的刑法而受到世界的统治。相反,最残酷的刑罚时代往往是最血腥、最动荡的时代。殷商作炮烙法。秦朝以刑杀为威,隋朝杨帝专任刑罚。这些朝代很快就灭亡了,历史教训不容忽视。
在国外,许多学者在上个世纪初研究了死刑与犯罪发生率之间的关系。一是在实施死刑的国家与废除死刑的国家之间进行比较,二是在同一国家对废除死刑或恢复死刑前后的发生率进行比较,最终发现废除死刑的国家的发生率并不高于保留死刑的国家。在废除死刑的国家,由于废除死刑,其发生率并没有突然上升。中国20多年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死刑能否威慑和遏制犯罪具有最强的说服力。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长期保持“保留死刑,坚持少杀,严禁错杀”20世纪80年代以后,为了遏制社会转型期相对恶化的犯罪形势,了基本刑事政策“依法从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重大决策,持续了十多年的打击运动,1979年刑法规定,只有28种死刑,但在刑法万能主义、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下,我国最高决策部门、立法和司机在严重的客观压力下,一次又一次地发动运动型“严打”斗争,不断突破既定死刑政策和法律的限制,从79刑法到1996年仅16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3个决定和补充规定,有14个死刑,33个死刑规定,目前,我国可适用死刑已达到74种,死刑判决和执行从个别 和例外选择,演变为定期司法实践,但一波又一波的运动“严打”换来的不是我们渴望的道路,夜不闭户的和平繁荣,而是犯罪量和刑罚量的螺旋交替上升,刑罚投入接近极限,严重刑事犯罪居高不下,治安形势日益恶化。根据官方数据,自1983年以来,凶杀、伤害、强奸和严重盗窃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一直在增加“严打”自1982年以来,它并没有下降,严重刑事犯罪的快速增长势头也没有得到遏制。与1982年的刑事案件数量相比,在1983年以后的8年中(1984-1991)平均每年增加30%的谋杀案,强奸案每年增加20%,伤害案每年增加35%,抢劫案每年增加80%,严重盗窃案每年增加3倍。因此,死刑的显著增加并不能遏制威慑犯罪。死刑不是威慑犯罪、预防犯罪、净化社会的有效手段。死刑只是满足公众和舆论报应概念的一种方式。
4、死刑的现实功能只是为了满足公众的报应观念
自死刑制度出现以来,死刑之所以能得到广泛的公众认可,是因为死刑通过严重犯罪的道德报应满足了人们集体意识中的正义感情。很多人认为,即使死刑没有威慑作用,只要基于道德责任公正适用,就能满足人们的正义感情和报应观念,就有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在中国几千年的刑罚史上,死刑始终发挥着满足公众报应观念、平息公众报复心理的作用。自古以来,中国统治者就期望死刑发挥遏制犯罪、治国平天下的作用。两者的要求是一致的,他们都认为没有死刑是不可或缺的,这是死刑制度在中国蓬勃发展的根源。
虽然公众的集体意识要求死刑来满足道德报应的正义情绪,但我们应该意识到集体意识表现出的愤怒、舆论、舆论、正义等往往交织着理性与情感、理性与非理性、正义与非正义的矛盾和统一,具有相当的情感、不可预测性,甚至可能陷入歇斯底里的无意识状态。基于这种集体意识的死刑制度只是发泄集团内疚和不安的一种方式,而不是一种理性的司法手段。我们可以看到,每当因司法错误而误杀无辜案件发生时,废除死刑的论调就会被更多的人接受,每当社会上不断发生可怕的刑事案件时,人们就会呼吁死刑来解决问题。可见,人们的正义情绪和报应观念往往变化迅速,波动不定。因此,以集体意识对死刑的广泛公众认同为死刑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基础是相当危险和不可靠的。
报复和复仇的呼声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它不是人类理性的产物,而是人类野蛮时代报复本能的延续。在阶级统治时代,人们仍然要求死刑而不是野蛮的复仇,完成报复和复仇和功能,这些不符合文明时代的基本理论,对于死刑,我们不仅从个人感受和愤怒,而且必须从人类进步的高度,区分死刑的本能要求和理性理解,以理性的眼光审视死刑,以现实的态度改变死刑。
以上我们系统阐述了废除死刑的基本理论,死刑必须在中国废除,这是一个不可逆转的总体方向。只有理论上认识到这一点,我们才能思考现实层面的问题。
作为一个拥有数十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经济、文化和社会文明仍然相对落后,几千年封建统治的后果尚未完全消除,民主和法治的思想尚未被公众完全接受,许多人为了一夜之间致富,许多人不仅忽视他人的生活,对自己的生命价值没有正确的理解,这些都是中国废除死刑的实际障碍和不利条件。目前,我国死刑制度有两个实际支点:一是刑事立法决策者相信死刑的威慑作用,认为加强死刑可以有效遏制犯罪的增长;二是公众对严重刑事犯罪有强烈的报应观念,这两个支点决定了中国不可能立即废除死刑,死刑制度将在未来多长时间内废除,也取决于这两个支点的弱化程序和速度。
基于以上基本认识: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全社会共同努力,尽快废除死刑。?
首先,加强对公民死刑的启蒙教育,淡化人民的报复观念。在推进法治进程、走向文明社会的过程中,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引导和转变人民心态和集体意识的必要性。根据犯罪的基本规律,刑罚越来越轻,走向人道文明的历史规律,系统、全面、深入地教育死刑的非正义、残酷、野蛮的本质,消除暴力和暴力的概念,正确认识死刑的作用,形成健康的文明和理性的死刑观,培养人民的自由信念、独立思考、科学分析和理性反应、思维方式,形成尊重生命价值、维护人类尊严的生命文化和人文精神。
其次,经过20多年的司法实践,加强死刑的适用已经明显,显示出其无效甚至副作用。决策者应重新改变他们的理解,消除死刑可以抑制犯罪率的迷信。如果决策者对死刑没有适当的理解,中国死刑制度的合理发展就不会开始,更不用说废除死刑了。
最后,当上述条件逐渐成熟时,我们可以有计划,逐步减少和限制死刑的适用,直到死刑最终完全废除。第一步是严格控制死刑在我们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坚决杜绝增加新的死刑犯罪。第二步是逐步废除对经济犯罪和不直接危害人身安全的一般犯罪的死刑适用,大大降低死刑规定和死刑犯罪,只保留故意杀人、抢劫、放火等最严重的刑事犯罪和部分军事犯罪的死刑。第三步是废除所有刑事犯罪和军事犯罪,包括故意杀人,全面实现废除死刑制度的最终目标。
总之,随着我国社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文明水平的不断提高,民主法治观念必将深入人心,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价值观将全面提高。只要我们全社会就废除死刑达成协议,共同努力,死刑将在可预见的未来完全被遗忘,真正的文明繁荣将到来!
参考文献
2004年第四期《法学研究》原载梁根林的《公众认同政治选择与死刑控制》。
二、布鲁诺•赖德尔《死刑文化史》三联书店1992年中文版第160页。
三、黄太云《增加死刑能否遏制犯罪》原载于1994年第四期第60页以下。
四、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71页以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1月版第300页以下。
北京刑事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