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权或者财产被犯罪分子破坏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犯罪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
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一百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构成犯罪,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通知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的,应当许可并记录在案。
第一百四十二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原告人。
被告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和其他未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权人;
(二)刑事被告人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在审结前死亡;
(五)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对受害人的物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民事诉讼被告的亲友自愿赔偿的,应当许可。
第一百四十四条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只对部分共同侵权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他共同侵权人,包括未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权人,共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一犯罪人逃跑的除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权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在判决文件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
第一百四十五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具体要求、事实、理由要求赔偿;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第一百四十六条共同犯罪案件在逃的,不得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同一犯罪分子逃跑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从其他共同犯罪分子处获得全额赔偿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七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四十八条在调查、审查、起诉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法律原则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条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本解释有关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条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五日内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副本送达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口头诉讼的内容,并制作记录。
人民法院送达附带民事诉状副本时,应当根据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确定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交附带民事诉状的时间。
第一百五十一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申请的,人民法院必要时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紧急情况不立即申请保全,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15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出具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一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在调解书签字前未达成协议或者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与刑事诉讼一起判决。
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的,被告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犯罪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等合理的治疗康复费用,以及因失业而减少的收入。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设备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用。
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和金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直接向损失单位赔偿;损失单位终止,有权利义务继承人的,责令继承人赔偿;无权利义务继承人的,责令向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检察院上缴国库。
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认定其悔改表现,并在量刑时考虑。
第一百五十八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依照撤诉处理。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门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九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与刑事案件一起审理。同一审判机构的成员不能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
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在公诉案件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共同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调解;调解不成的,通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和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百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司法解释外,适用民事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作出判决
上诉条款是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的附带条款审理民事诉讼有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审理规范更加详细。发生刑事案件并伴有民事赔偿的,起诉时应当附有民事部分。在审判过程中,它也应该一起处理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