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证据类型中的物证
1.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地点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物证包括实物和痕迹。前者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客观实物,如犯罪工具、赃物等。;后者包括两个物体相互作用产生的痕迹和物体运动产生的轨迹,如脚英指纹。物证是刑事诉讼中广泛使用的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2.证书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片等记录的内容和表达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证书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首先,书证必须是用文字、符号、图片等记录或表达一定思想的物品,记录或表达的思想内容可以被人们认可和理解,可以找到信息;
第二,本材料中记录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必须与待证明的刑事案件事实有关,才能证明案件事实。
3.区分书证和物证。区分书证和物证的关键在于如何证明案件。如果是以记录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的,则属于书证。如果是以外部特征、存在的地方和物质属性来证明的,则属于物证。既能以记录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又能以外部形式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既能证明又能证明。
4.收集和使用物证和证据。物证和证据属于无意识的证据材料,只有通过人的行动才能进入诉讼轨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和收集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证、证据和视听材料。
5、物证和书证的使用应当遵循原件和原件的优先原则。根据司法解释,收集和转移的书证应当为原件。只有当原件真的很难获得时,它才能是一个副本或一个副本。收集和转移的物证应为原件。只有当原件不易携带、保存或依法返还受害人时,才能拍摄足以反映原件外观或内容的照片和视频。证书的副本、副本、照片、视频,只有与原件核实或鉴定证明真实,才能具有与原件、原件相同的证明力。制作证书的副本、副本、拍摄证据的照片、视频和相关证据的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两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副本,即照片、视频产品,应附上生产过程的文本说明、原件、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字或盖章。
我们都知道,刑事证据类型中的物证包括证明案件的实物和痕迹。一般来说,刑事证据中的物证更能反映案件的事实。物证往往是突破案件的关键。只要你掌握了物证,就可以提起诉讼,通过法院严格的法律程序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将违法违纪的人绳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