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赔偿受理范围
1、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的,受害人有权赔偿:
(一)对无犯罪事实或者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人的错误拘留;
(二)错误逮捕无犯罪事实的人;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无罪,已经执行了原判刑罚;
(四)刑讯逼供、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煽动他人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一)非法查封、扣押、冻结、追回财产的;
(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
3、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身故意作虚假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拘留或者判刑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被拘留;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拘留;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工作人员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
二、确认刑事赔偿案件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确认申请赔偿的违法侵权行为,未确认违法侵权行为的赔偿申请不得进入赔偿程序。
有下列法律文件或者证明材料的赔偿申请,要求赔偿的,应当进入赔偿程序:
(一)人民检察院撤销拘留决定书;
(二)人民检察院撤销逮捕决定;
(三)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的决定;
(4)不起诉决定书;
(五)人民检察院纠正的复查决定;
(六)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释放的证明;
(七)人民法院宣布无罪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8)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的刑讯逼供、殴打等暴力行为作出处理决定,或者煽动他人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
(九)对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件。
但人民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因证据不足作出刑事判决、裁定申请赔偿的,人民检察院逮捕、拘留决定是否违法侵犯人身权,依法确认。
综上所述,国家对刑事赔偿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对无犯罪行为的受害人进行错误判决、遗漏判决、严厉折磨至伤害死亡需要依法给予经济赔偿,公民自身逃避犯罪处罚的一些不当行为不能得到赔偿,赔偿还需要相关法律确认,进入正式的赔偿程序。以上是小边对国家刑事赔偿范围什么问题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