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办案期限规定:
一、刑事案件立案后决定逮捕的期限
拘留(传唤)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件特别重要和复杂,需要拘留或逮捕的,拘留(传唤)不得超过24小时。两次拘留(传唤)间隔一般不少于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留的方式变相拘留(传唤)嫌疑人。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检察院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到四天。重大犯罪嫌疑人可延长至30日.检察院应当在14日内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逮捕的决定可以延长一到三天。
二、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
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逮捕申请后15日内作出逮捕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0天。逮捕嫌疑人后的调查处理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满不能终止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重大复杂、重大犯罪集团、流浪犯罪重大复杂、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两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十五六条仍不能侦结的,可以再延长两个月。犯罪嫌疑人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另有重要犯罪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十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调查羁押期限。(第154条 逮捕嫌疑人后的调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满不能终止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上述规定适用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
三、审查起诉期限
所有需要起诉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半个月。补充侦查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补充调查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四、一审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不得超过三个月.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有本法第十五六条规定之一的(四类案件)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十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不能侦查结束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一)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三)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人民法院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自变更后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案件,补充调查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判期限。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被拘留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内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简易程序;可以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五、二审审理期限
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内审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本法第十五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四类案件),可以延长两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收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查阅案卷的通知后,可以查阅、查阅案卷材料,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一个月内不能完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六、再审办案期限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应当自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综上所述,司法机关办案时限可分为检察院办案时限和人民法院办案时限,法院的办案期限分为一审和二审,不同阶段的办案期限不同。我国对办案期限的规定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利益,促进司法公正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