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
主体
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司法机关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的人。下列主体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任何公民因被告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附带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原告。
2、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学术界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看法。一般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受害人作为犯罪侵权的对象,应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因为两者都是可能受到犯罪侵权的权利主体。例如,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中,受害人当然只能是自然人,但在盗窃、腐败、抢劫、故意放火等犯罪活动中,受害人显然应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组织等。
3、当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受害人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近亲属是与死者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亲属,通常享有继承受害人财产的权利。受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应当视为受害人遗产的范围。因此,受害人近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事实依据。
5、如果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可以应当理解为应当,即当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害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利益的维护者,有责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共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不仅是公诉机关,也是附带民事原告,享有附带民事原告的诉讼权利。但需要强调的是,检察机关作为附带民事原告,无权通过调解与被告达成协议或者自行和解经济赔偿。
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负责的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通常是刑事诉讼被告(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应当赔偿物质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可能不是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责任包括:
1、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为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他亲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是监护人。对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其他未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受害人。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交付人民法院审判,部分被告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或行政拘留,部分被告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在这种情况下,未交付法院审判的同一案件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由于数人共同造成他人物质损失的行为是一种不可分割的整体行为,物质损失结果的原因是共同的损害行为,所有受害者都应对物质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和共同犯罪案件结束前死亡的被告的遗产继承人。在这两种情况下,受害人的经济赔偿应视为死亡刑事被告人的债务,属于遗产的清偿范围。
4、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里的单位应当广泛理解,可以是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单位。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亲属自愿承担的,应当许可。
以上是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体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分为被告和原告,因犯罪行为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附带民事诉讼即赔偿财产损失,必须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