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证明包括
1、身份证明;
2、医疗费用票据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证明;
3、本人因就医而误工收入证明;
4、因医疗费用的护理费用证明或护理人员误工收入证明;
5、因医疗费用的交通费用证明;
6、因医疗费用的住宿费证明;
7、被扶养人的户籍、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证明
8、被犯罪行为损害的财产价值证明;
9、公诉机关未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罪事实。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1、第一条 因犯罪侵犯人身权利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产被犯罪分子破坏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和不可避免的损失。
3、第三条被告非法占有或者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追回或者责令退还赔偿。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回、退还赔偿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4、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构成犯罪,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通知他们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5、第五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六条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发现被告没有财产执行的,应当裁定暂停或者终止执行。
证据在诉讼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证据在保护真实合法的情况下,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充分提供与案件相关的真实合法证据,有利于案件的顺利进展和自身权利的有效维护,注意证据不能捏造,必须尊重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