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一审期限是否包括时间?
一、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理简易程序。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证明期限。证明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经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通程序案件不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少于十日。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对逾期提供的证据不提出异议的,视为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不得采纳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但是,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和罚款。
《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证明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经人民法院批准,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民事诉讼的一审期限包括证据期限。一审期限是指案件从立案到判决结束,证据期限是指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期限。因此,证据必须在一审期限内完成。
从本文的介绍可以看出,民事诉讼的一审期限包括证据期限。但需要知道的是,证据期限不等于一审期限,但证据期限在一审期限内。一般来说,两者是分开存在的,证据期限与一审期限也是不可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