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一审期满需要多少时间
适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包括:
1、依法发送起诉状和答辩状。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复印件;被告收到起诉状复印件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五日内将答辩状复印件发送给原告。
2、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出证据、辩论、调解、上诉、申请执行、咨询或者复制有关材料、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并有权提起反诉。诉讼义务主要包括: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
3、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从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到案件结束,应当在合议庭全体成员的参与下进行。合议庭成员应当自始至终负责整个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作用,确保案件处理的质量。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通知当事人。合议庭成员在受理和立案后确定的,也可以将合议庭成员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诉讼通知书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当事人。
4、审查诉讼材料,调查和收集必要的证据。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审查诉讼材料,并轮流进行标记。通过标记,找出双方争议的焦点,明确下一步需要收集哪些必要的证据和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内容,以便做好其他准备工作。调查和收集必要的证据是审判前准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指出,在民事案件中,完全有必要进一步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他们的请求和需要证明的事实。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法院不能收集证据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然而,当事人的证据与法院调查和收集证据的结合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特点。
5、依法增加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共同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不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本规定表明,普通共同诉讼不存在附加当事人的问题,只有必要的共同诉讼才能适用本规定。附加当事人不仅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还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其职权主动附加。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无理由申请的,不得附加;申请合理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附加当事人参加诉讼。
附加当事人可以是本案的共同原告,也可以是共同被告。属于共同原告的,附加当事人放弃实体权利,不愿参加诉讼的,不得附加;既不放弃实体权利,也不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列为共同原告适用缺席判决,属于共同被告,接到附加当事人通知后拒绝出庭,符合法律规定的拘留条件的,可以适用拘留,不必出庭,也可以适用缺席判决。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不能根据其更换当事人。
因为更换原告,涉及到原来的原告是否愿意退出诉讼,新更换的原告又是否愿意参加诉讼。尤其在多数原告的情况下,还可能发生有的愿意参加诉讼,有的不愿意参加诉讼的问题;如果更换被告,也涉及到原告是否愿意告这个被告的问题。为了尊重当事人的诉权,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果发生了起诉或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更换,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更换。
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有一定的审理时间,民事诉讼一审期满审判需要结束。此外,在审批过程中,一些民事案件要求当事人到场。如果他们无缘无故两次不在场,我们可以拘留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