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多长?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短于普通程序。这是因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简单的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不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调查取证。
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天。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的,报法院院长批准,延长三个月。案件的审判期限自立案第二天起计算。
二、适用简单程序的条件是什么?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院,包括固定设立的人民法院和临时派出法院,便于审理案件。
2、审理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例。
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小的简单民事案件。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可以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需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责任承担人、权利享有人、关系明确;争议小,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和诉讼目标没有原则差异。
4、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各方自愿选择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单程序。本内容是《简易程序规定》的新内容,充分体现了对简易程序适用权的尊重。
根据《简易程序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简易程序不适用的,应当将案件转移到普通程序。
从上面可以看出,一审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换句话说,一旦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但也有例外。如果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延长,必须经法院院长批准,并在原有基础上延长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