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理刑事案件时,法院不仅要核实,还要询问当事人,如果在核实和询问中发现刑事诉讼中存在民事纠纷,此时一般会一起处理。但是,当事人往往不太了解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主体,小编会立即介绍给大家。
一、附带民事诉讼主体的刑事案件范围是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根据《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包括:
1、受害者。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受害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有物质损失,由被告的犯罪行为造成。
2、被害人的近亲属已经死亡。被害人死亡后,其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通则》规定,近亲属范围合理。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享有原告人的诉讼地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近亲属对被害人死前有赡养关系的,必须在被害人死亡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有实际的物质损失,由被告的犯罪行为造成。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受害者的法定代理人。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根据《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损失的单位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而不是其他财产和个人权利。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损失时,损失单位应当首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损失单位知情后仍不提起的,检察院有权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附带民事纠纷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检察院没有实际的利益关系。事实上,它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者的权利,以保护国家利益,不独立享有原告的地位。
因此,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如果受害人因物质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其损失必须由被告造成。其次,如果受害人已经死亡,其亲属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只有在受害人确认死亡后才能进行,没有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受害人必须有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