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周围的大多数纠纷都是民事纠纷,但有时民事纠纷和刑事纠纷纠缠在一起,这是一个更复杂的情况,事实上,这种情况并不少见,所以我们不仅提起民事诉讼,而且有必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国诉讼法》规定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和范围,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单独起诉。
一、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为: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要求赔偿;
(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本解释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的五个条件。前四个条件在实践中不会有问题。关键在于第五个条件: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什么?
二、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犯罪侵犯人身权利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产被犯罪分子破坏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接受受受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
本条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释:首先,受害人只能对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接受精神损害;其次,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原因只能是侵犯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损害。
由于只能对物质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提到的人身权利仅指身体权利、健康权利等物质人身权利,不包括名称权、肖像权等精神人身权利;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例子是故意伤害和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
除人身损害外,财产被破坏的,还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必须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受害人的财产不被破坏,但被占用或者非法处置的,不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关于这一点,《条例》在第五条中作出了详细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或者处置受害人财产,造成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回或者责令退还赔偿。人民法院可以考虑追回或者退还赔偿的情况。追回或者退还赔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也就是说,如果被告只非法占有或者处置受害人的财产而不是破坏其财产,受害人只能要求退还赔偿。不能退还赔偿的,只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民事案件,如故意破坏公共财产,欺诈等。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现实中常见的案件主要是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失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详细列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当事人的损失与刑事案件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其次是现实中只有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才能提起这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