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受害人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物质损失而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众所周知,民事诉讼一般都有时效性的限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是如此。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效是多时间呢?下面,小边将为您解释。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受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和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提起。这表明,只要受害人在刑事一审判决宣告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应当认为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超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效,不受简单民事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二。建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附带民事诉讼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刑事诉讼成立的前提是。
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被告人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建立为前提。刑事诉讼不成立的,附带民事诉讼将失去存在的基础,受害人应当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是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如果刑事诉讼尚未开始,或者刑事诉讼已经结束,受害人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是附带民事诉讼。
2、受害者必须遭受物质损失。
根据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但法律在不同的场合有所不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因被告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使用物质损失;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损失的……使用财产损失;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因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还应当根据情况判处经济损失赔偿。使用经济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为物质损失、财产损失和经济损失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内的同义词,逻辑上属于同一概念。虽然在其他场合,这三者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
许多国家都经历了从不承认到承认的发展过程。随着人们对精神损害认识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精神损害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中国法律界对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应当包括精神赔偿也有不同的看法。有人主张,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原因是,1979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颁布时,民事损害赔偿的理论和实践并没有扩大到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制为物质损害是合理的。1982年民法通则通过后,中国要求民事侵权赔偿的范围已扩大到侵犯人身权。侵犯人身权包括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在程序上应由民事实体法调整,因此附带民事诉讼中也应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应当承认,这种观点是合理的,也代表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一般发展趋势。然而,在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考虑到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没有修改。因此,现阶段,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仍然仅限于被告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权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产被犯罪分子破坏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二款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不接受受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刑事诉讼,或者在受害人民法院审理后提起的精神损害人民事诉讼后,人民事诉讼。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了解这一条件要注意两点:
(1)这里的犯罪行为是指被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不要求人民法院以有效判决确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被公安司法机关起诉,因其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使被告的行为最终没有被人民法院以有效判决确定为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也不影响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共同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换句话说,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和不可避免的损失。因此,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包括门窗、车辆、物品、医疗费用、营养费用等,也称为积极损失;还包括未来不可避免的物质利益损失,如残疾减少的劳动收入、未来继续医疗费用、破坏的收获等。
(3)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必须是被告侵犯人身权利过程中造成的实际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被告以非法占有或者处置被害人财产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常见的欺诈,如抢劫过程中的抢劫财产。这是因为欺诈的财产价值和抢劫的财产价值都经过了价值评估,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是明确和可知的,可以在没有审判程序的情况下确定。因人身权利而遭受的损失,如故意伤害、抢劫过程中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这里是指暴力造成的损失,如衣服撕裂等),需要经过审判才能确定赔偿金额。上述不需要审理的物质损失,合议庭应当依法追回或者责令退还赔偿。判决生效后,可以作为执行依据,不需要被害人采取其他诉讼方式,可以说节省了诉讼资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只规定法院在刑事案件判决公告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