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1.生产者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2.销售者明知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仍然销售的。根据刑法规定,上述行为如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就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构成犯罪的重要条件,如果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只造成一般危害,不构成此罪。
由于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与人们的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因此,国家对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生产单位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还制定了严格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不符合标准,不准出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主要是指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生产行业制定的旨在保障人们使用安全,不危害人体健康的有关质量与卫生标准。“医疗器械”,是指用于人体疾病诊断、治疗、预防,调节人体生理功能或者替代人体器官的仪器、设备、装置、器具、植入物、材料和相关物品,如超声波诊断仪、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注射器等。“医用卫生材料”是指用于诊断、治疗、预防人的疾病,调节人的生理功能的辅助材料,如医用纱布、药棉等。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处罚,根据其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处罚也不同:对生产、销售劣质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其中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