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某日深夜,某市医疗救护中心的值班室,要救护车的电话铃声接连不断。救护中心经过两个多小时奔波,在全市十多个区、县共转送病人300多人。这些患者都有上吐下泻的症状。经医生检查,属食物中毒。经询问,得知这些患者均在该市XX饭店酒席上用过晚餐。原来这天晚上,董某等人在该市XX饭店举行婚礼,共举办了100多桌酒席,邀请700多名佳宾好友前来入宴。谁知到了深夜,一个个入宴者都腹泻、呕吐。经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对采集的300多件样品进行检验,有 200多件被检出副溶性弧菌,广泛存在于海产食品中,如海鱼、海虾、海蛰等。人们吃了含有大量副溶性弧菌感染的食品后,在3到29小时内就会发病,先有阵发性腹痛,然后迅速出现腹泻、呕吐,造成脱水,严重者可导致休克甚至死亡。对当晚在XX饭店用餐的700多人进行重点抽样调查,证实副溶性弧菌是造成这次食物中毒事件的罪魁祸首。经检查还发现,该饭店不重视食品卫生,餐具、盛器消毒不严,熟食放置时间太长,菜肴也未烧熟煮透,以致造成食品中产生大量副溶性弧菌。
法律问题:XX饭店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应如何定罪处罚?
讨论要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本案中,被告人XX饭店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所谓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
1.本案中,被告人XX饭店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构成本罪。同时,依我国刑法第150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构成本罪。被告人XX饭店属于企业,为单位性质,可成为本罪主体。
2.本案中,被告人XX饭店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多重客体,即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
食品是人们最常用的生活必需品,食品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与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国家为了保证食品生产和经营符合卫生标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详细规定了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一系列的食品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即其著例。
一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都是对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侵犯,同时也不同程度地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其中,“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原料和成品,以及按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食品卫生标准” 是指食品卫生法对生产、经营食品的总体要求和生产、销售某一类食品所达到的卫生指标,一般指食品中含菌类、杂质或污染物的最高容许量。专供婴幼儿食用的主、辅食品,还必须符合特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9条规定,下列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杂、使假、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添加剂、残留的农药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被告人XX饭店不重视食品卫生,致使食品中产生大量副溶性弧菌,造成严重中毒事故,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同时也违反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3.本案中,被告人XX饭店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而故意予以生产、销售,但不包括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若行为人直接追求食物中毒等严重后果的发生,显然将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本罪中的“明知”,既包括已经知道,也包括应当知道,若应当知道而仍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应构成本罪。被告人滨海饭店的作为显属直接故意,但其不重视食品卫生,餐具、盛器消毒不严、熟食放置时间太长,菜肴也未烧熟煮透,其对损害结果的产生呈放任态度,符合本要件。
4.本案中,被告人XX饭店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行为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
所谓食物中毒,是指细菌性、化学性、真菌性和有毒动植物等引起的暴发性中毒。
所谓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是指因食用不卫生的食品而中毒,致人死亡或致人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或造成多人中毒的严重后果。
所谓严重食源性疾患,是指因食物中毒而必然引起的消化传染病或者其他传染病,如痢疾、肠炎、肝炎等等.被告人XX饭店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致使三百多人食物中毒,符合本要件。
X饭店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应依具体情形承担以下刑事责任:
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结论:XX饭店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