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具体的生产、销售特殊的伪劣商品犯罪(《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之罪)的区别要点:
一、《刑法》第140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数量为要件,即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其他特殊伪劣商品罪不以上述数量标准为要件;但需要危险或者严重结果为要件。其中,以危险为要件的有:《刑法》第141条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3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以造成人身或财产危害结果为要件的有:《刑法》第142条的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145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第146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147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刑法》第148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此外,构成《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既不要求危险也不要求结果,只要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因为这种犯罪行为本身的危害性就较大、较明显。
二、认定问题。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可能有三种情况:
(1)只构成《刑法》第140条之罪。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达到第140条之罪数量标准的,即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构成第140条之伪劣产品罪。例如生产、销售劣药,卖了500万元,但是没有造成人体损害的结果,只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能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因为生产销售劣药罪要求造成损害人体健康的后果才构成犯罪。
(2)只构成某一特殊的伪劣产品罪。行为人生产销售《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之伪劣产品,发生危险或者结果但未达到第140条之罪数量标准的,只能按《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之罪定罪处罚。例如生产、销售假药,卖了2万元,但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是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为构成该罪需要达到特定的数量标准销售额5万元以上。
(3)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140条之罪和第141条至第148条之罪。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既达到第140条之罪的数量标准,又发生了危险或者结果具备《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之罪构成的,出现一行为犯数法条的情况。例如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罪,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同时又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同时触犯《刑法》第140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141条之生产销售假药罪。再如行为人生产销售劣药,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同时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结果的,同时触犯《刑法》第140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142条之生产销售劣药罪。
三、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140条之罪和第141条至第148条之罪的定罪处罚。适用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