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法治网4月23日消息:从莫桑比克回国的秦某本欲带些写象牙制品分送亲友,不想触犯了相关法律被判刑事处罚。昨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13日,秦某在浦东国际机场选走无申报通道入境,当海关关员对其所携带行李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有象牙状物体。经询问,秦某当场承认其携带了象牙雕刻品一根及手镯、筷子等象牙制品32件。经鉴定,上述象牙雕刻品系完整的非洲象象牙;其他象牙制品亦系非洲象象牙制品,重量达1840克。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极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2万余元。法院认为,秦某违反海关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没有有关野生动物制品进口证明书且未向海关申报的情况下,携带价值人民币32万余元的非洲象象牙及其制品进入我国国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鉴于尚无证据证明秦某购买象牙地不允许象牙交易,亦无证据证明秦某的走私行为具有牟利目的,结合秦某有自首情节,并系初犯,到案后又具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同时,考虑到对秦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非洲象是被列入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我国参加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野生动物之一,该动物极其制品的贸易受该公约限制,也受我国对外贸易制度的管制。出入境人员切勿携带象牙制品以及上述公约等有关规定中列举的犀牛角、鳄鱼制品等进出国门,否则,轻则将被海关没收及给予行政处罚,达到法定数量者则将因触犯刑律而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