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5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XX,男,1979年5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XXXX。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2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2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XX犯盗窃罪,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2年1月17日,被告人曹XX在北京市朝阳区饭馆外,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三轮车盗走,三轮车上有电瓶2块。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及电瓶价值共计人民币3540元。
被告人曹XX于2022年1月17日被抓获归案,被盗物品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曹XX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曹XX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曹XX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已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曹X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被盗物品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妮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