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3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X,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8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珑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8月2日18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被告人高X在向半挂车上装运汽车过程中,未按操作规程作业且将车辆违规改装,半挂车链条断裂导致二层车架掉落,将站在车架下方的被害人包某1砸死。经鉴定,包某1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高X主动投案。本案民事问题已和解并部分执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X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民事问题已和解并部分执行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高X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
被告人高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证人徐某、胡某、黄某、包某2、鞠某的证言,被告人高X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车用起重尾板安装与使用技术要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鉴定书,死亡证明,刑事谅解书、和解协议书,现场监控录像,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高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宋素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耿若诗
书 记 员 米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