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5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XX,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1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户籍地候审。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22]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XX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XX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值班律师为被告人谷XX提供了法律帮助。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10月8日15时许,被告人谷XX在北京市大兴区家中,因琐事与妻子张某发生争吵并产生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谷XX挥拳殴打被害人张某面部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受外伤致面部、右手软组织损伤、左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其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谷XX左腕部及左手多处挫伤,其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1年11月25日被告人谷XX接民警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
另查明,关于被害人的损害赔偿事宜,经本院依法通知,被害人张某表示不在本案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谷XX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谅解书、被告人谷XX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谷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谷XX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张某对其表示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谷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XX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谷XX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谷XX接民警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害人张某对其表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谷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谷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国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张 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