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1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1953年9月16日出生于甘肃省兰州市,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北京润盛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1月19日被逮捕,因身体不适合羁押,于同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2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诈骗罪,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欣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及经本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刘XX以认识国家能源局领导,能够帮助被害人王某办理入职和分房为由,在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全聚德店、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灯市口支行等地,骗取被害人王丽娟现金及转账款共计人民币160万元。被告人刘XX于2021年1月15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并于同年1月19日全部退赔。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刘XX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法庭审理中无异议,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表示认可,并有到案经过,被害人王丽娟的陈述,国家能源局人事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银行转账记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诊断报告,被告人刘XX的供述及户籍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刘XX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赔诈骗款项,请法庭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XX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前先前羁押5日,予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5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姜在斌
人民陪审员 王燕蓉
人民陪审员 李平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 助理 杨 蜜
书 记 员 秦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