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5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牟XX,男,1959年5月22日出生,X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所在地为xxx。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后于次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2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公燕徽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牟XX于2021年12月20日,在本市朝阳区XX家园X期X区X号楼X单元XXX家中,因房产纠纷与妻子王某某发生冲突,后持电瓶殴打其头部,致其头部左额颞顶部大面积帽状腱膜下血肿。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牟XX于2022年1月15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自动到案,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牟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到案经过,照片,CT检查报告,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工作记录,被告人牟XX的供述及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XX法制观念淡薄,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竟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牟X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牟XX自动到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故本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牟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牟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佳丽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高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