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2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X,女,1983年1月19日出生,大学文化,无业;现住北京市西城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2年1月6日被羁押,同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刑诉[202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X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1月6日,被告人万X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阳光大厦地下一层盒马鲜生超市内,先后4次以故意不扫码结账的方式盗窃超市商品。经鉴定被盗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327元。
2022年1月6日,被告人万X明知超市工作人员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2022年1月7日被告人万X家属对超市进行了买赔。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其具有的自首,认罪认罚,已进行买赔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万X拘役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万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万X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其家属进行了买赔,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喻晓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佳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