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3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古XX,男,1986年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1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2022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2〕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程传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古XX及其辩护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及本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古XX于2021年11月27日12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因婚姻家庭矛盾持刀将其岳母孙某右胸腹部扎伤。经鉴定,孙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被告人古XX于当日主动投案。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古X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古XX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古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古XX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古XX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建议对古XX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史某、芦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古XX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顺义区医院病例,鉴定书,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古XX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古XX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本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古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水果刀(含刀鞘)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 伊
人民陪审员 侯越颖
人民陪审员 刘 亮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冯靖雯
书 记 员 果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