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4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XX,男,68岁(1953年4月2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小学肄业,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线材厂退休职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因涉嫌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10月7日被羁押,同年10月22日、2022年2月22日分别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2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XX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0月6日9时许,被告人宋XX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河大集内,欲将其自养的6只费式牡丹鹦鹉、4只黄领牡丹鹦鹉非法出售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上述10只鹦鹉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21年10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宋XX经民警电话通知在北京市昌平区的家中等待,后被民警查获。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宋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建议判处被告人宋X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宋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6日9时许,被告人宋XX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河大集内,欲将其自养的6只费氏牡丹鹦鹉、4只黄领牡丹鹦鹉非法出售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上述10只鹦鹉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21年10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宋XX经民警电话通知在家中等待,后被民警查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乔某的证言,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工作记录,党员关系证明,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宋XX的身份证明材料及被告人宋XX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XX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XX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宋XX系犯罪未遂,且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减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XX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向南
人民陪审员 管金霞
人民陪审员 王志兰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