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3刑初98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XX,男,1988年4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本科文化,案发时系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总承包部技术主管,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1〕777号起诉书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胡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珑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中心区工地建设单位为北京华垣盛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垣盛业”),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北京建工国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国际”),主体结构劳务分包方为重庆市圣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圣华”),监理公司为北京顺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金盛”)。
2020年11月28日13时许,在3号商务办公楼10层悬挑式卸料平台使用过程中,与墙体连接的吊环螺杆突然断裂,平台侧翻,导致在该平台上码放钢管的工作人员杨某1、杨某2、孙某1从高处坠落,当场死亡。经鉴定,三人均符合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卸料平台严重超载是导致吊环螺杆过载脆性断裂的主要因素;卸料平台钢丝绳主绳与水平钢梁夹角过小、吊环未紧贴建筑结构边梁、悬挑长度略大等设计、安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导致卸料平台实际承载能力降低,是吊环螺杆断裂的次要因素;吊环材质、焊缝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吊环存在焊趾凹坑、制作吊环时材质性能受损,吊环材料在低温下脆性增加等因素均进一步增加吊环螺杆脆性断裂的可能,在严重超载情况下吊环螺杆发生过载脆性断裂、引发卸料平台侧翻,作业人员未系挂安全带,从高处坠落,导致事故发生。事故的间接原因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管理(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相关人员未到岗履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落实;行业监管不到位。
被告人胡XX为建工国际技术主管,其编制的卸料平台专项施工方案存在设计缺陷,在安装验收过程中未到场查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被告人胡XX主动投案。本案民事部分已和解并执行。
公诉机关对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胡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X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XX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适用缓刑。
被告人胡XX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胡XX编制的施工方案虽有缺陷,但该缺陷违反的是技术规范,并非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且其只是施工方案编制者,该方案经过层层审批才能实施,其过错不应用刑法评价;2.涉案项目工地卸料平台验收过程混乱,胡XX虽未实际参加验收,但应当参加而没有参加验收的人员不止一个,不能完全归责于胡XX;3.超员超载是事故发生主要原因,胡XX所涉问题并非事故发生主要原因,仅是次要原因,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4.胡XX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家属已获得赔偿并表示谅解,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综上,建议对胡XX免予刑事处罚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
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原板桥三期项目工地建设单位为北京华垣盛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垣盛业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北京建工国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国际公司”),主体结构劳务分包方为重庆市圣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圣华公司”),监理公司为北京顺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金盛公司”)。
被告人胡XX为建工国际公司事发项目工地技术主管,职责包括编制事发工地《卸料平台(悬挑式)专项施工方案》,并参与卸料平台提升、安装和验收工作。
2020年11月28日13时许,在3号商务办公楼10层悬挑式卸料平台使用过程中,与墙体连接的吊环螺杆突然断裂,平台侧翻,导致在该平台上码放脚手管的工作人员杨某1、杨某2、孙某1从高处坠落,当场死亡。经鉴定,三人均符合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事发卸料平台断裂的3根吊环螺杆为一次性过载脆性断裂。根据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卸料平台严重超载是导致吊环螺杆过载脆性断裂的主要因素;卸料平台钢丝绳主绳与水平钢梁夹角过小,吊环未紧贴建筑结构边梁、悬挑长度略大等设计、安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导致卸料平台实际承载能力降低,是吊环螺杆断裂的次要因素。事故的间接原因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管理(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相关人员未到岗履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落实;行业监管不到位。报告同时认定建工国际公司项目经理吕小航等人(另案起诉)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胡XX作为事发工地技术主管,未按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设计卸料平台,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参与卸料平台提升、安装和验收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被告人胡XX后主动投案。重庆圣华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证人吕某、温某、刘某、王某、邱某、陈某、陈某、向某、王某、马某1、谢某、李某、闫某、赵某、匡某、马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胡XX的供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延期协议,主体结构劳务分包合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北京建工国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任命文件,劳动合同书、资质证书,板桥项目岗位职责,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卸料平台(悬挑式)专项施工方案》及方案审批手续,技术交底记录、安全技术交底表,卸料平台验收表,生产单位许可证、资质证明,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报告,国家钢铁材料测试中心HPB300钢筋断裂失效分析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工亡赔偿协议书、收据、谅解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X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三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胡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辩护人所提胡XX编制施工方案存在缺陷违反技术规范而非安全管理规定的辩护意见,经查,胡XX编制《卸料平台(悬挑式)专项施工方案》中钢平台侧立面图标识钢丝绳主绳与水平钢梁夹角及卸料平台涉及长度均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有关建筑施工领域的行业规范,名为技术规范,但包含安全施工的内容,属于生产作业中应当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胡XX编制方案经过层层审批,不能仅由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胡XX作为事发工地的技术主管及《卸料平台(悬挑式)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者,理应对方案内容负责,方案虽需经审批后实施,但审批程序不改变胡XX作为方案编制第一责任人的地位,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不止胡XX一人未参加卸料平台验收,不能完全归责于胡XX及胡XX所涉问题是事故发生次要原因,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量刑过重,应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次事故为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公诉机关已对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的人员共计十二人提起公诉。其中,胡XX作为事发工地技术主管,未按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设计卸料平台,未按照《卸料平台(悬挑式)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参与卸料平台提升、安装和验收,致使卸料平台存在设计缺陷且未能及时发现,其未履职行为与平台超载等原因共同导致事故发生,虽不负事故主要责任,但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胡XX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经审查,该量刑建议适当,与胡XX应承担罪责相适应,可以采纳。故其辩护人关于对胡XX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胡XX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施工单位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故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胡XX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 伊
人民陪审员 杨 迎
人民陪审员 张 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耿若诗
书 记 员 赵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