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6刑初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X,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4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羁押,同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X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17日2时许,被告人贾X在北京市丰台区四顷三村北侧高台阶处,窃取被害人裴某的银色宝雕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销赃。
2020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贾X进入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四顷三村出租屋内,窃取被害人赵某的黑色华为荣耀牌V9play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80元。
2020年6月29日3时许,被告人贾X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时代风帆大厦东侧人行道停放的电动车内,窃取被害人席某的利群牌新版香烟三盒。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42元。
被告人贾X于2020年6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堡派出所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利群牌香烟三盒和被盗手机被依法扣押,手机已发还被害人赵某。案发后,被告人贾X赔偿被害人裴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裴某和席某的谅解。并认为被告人贾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贾X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贾X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贾X对被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扣押被告人贾X的涉案物品运动鞋一双(黑色、两侧均有三条白色斜杠)、黑色T恤衫一件(胸前有一个男士头像)、白色衬衫一件、黑色短裤一条、黑色白色耐克标志运动鞋一双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魏文龙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吕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