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就侵犯财产罪明确罗列了14个条款12个罪名。司法实践中,此类犯罪所占比例较大。根据某县院今年度所受理的刑事案件统计,涉嫌侵犯财产罪的有86人,约占总受理数的40.5%,而青少年犯该罪的就有37人,约占侵犯财产罪的43%,且呈上升趋势。笔者现就青少年犯该罪的特点、原因及法律调整等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
一、青少年侵犯财产罪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主体趋向低龄化。青少年犯该罪年龄最小的才15岁,集中发案年龄段一般在16—20岁之间,有些犯罪分子在此年龄段已是“二进宫”。
(二)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整体文化层次基于小学毕业,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很少。
(三)动机过于单一,起意自由,没有很强的目的性,没有作案前的深思熟虑、策划准备等,一般突出一个“钱”字。
(四)农村人员居多,他们往往与城镇无业人员纠集在一起扒窃、盗窃或抢劫,在城镇居民中流窜作案。
(五)分工作案,干净利落,手段趋于成熟。如5月份,犯罪嫌疑人曹某等六人经过简短分工,持刀在一辆中巴车上实施抢劫,由一人控制司机、一人控制售票员,其余四人在车上对乘客搜身,抢劫后,迅速逃离现场,整个作案时间不到5分钟。
(六)结伙犯罪增多。在抢劫犯罪中,他们一般至少三人,多则六、七人。该县99年度青少年涉嫌抢劫犯罪中,结伙犯罪率高达90%以上。
二、青少年侵犯财产罪的主要原因
(一)强烈的物欲观念导致青少年身心发展的失衡。青少年阶段是人生成长发育的重要时期,这个时期的青少年心理发育相对滞后,知识窄,是非观念模糊,自控能力差,追求享乐,崇尚“拜金主义”,满足于高消费,没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来调整、支配。如犯罪嫌疑人谈某等三名学生(均不满18岁),平时不求上进,思想散漫,游手好闲,满足于简单的物质欲望,而处心积虑,持玩具手枪流窜至邻校实施抢劫,以至锒铛入狱。
(二)“拜金”式家庭观念,对当前青少年身心侵害程度相当严重。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子女的启蒙教师,其言行对子女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对子女成长影响深远。一些家庭,过于追求物质欲念而忽视了对子女的正面教育、引导,使其在成长过程中,只知道“金钱”而不知其他,长此发展,便形成了“拜金狂”、物质的奴隶。这些青少年在畸形的家庭环境下,很难走上正轨。据调查,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涉嫌抢劫、盗窃的青少年犯,其父母均是个体经商者,因为长期忙于生意,致使子女在成长中得不到正确的教育和引导,以至走向犯罪的深渊。
(三)一味地“以学为本”、“四缺三”教育体系,误人子弟。学校教育管理没有形成配套的文化教育、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教师只片面追求升学率,一门心思放在“尖子生”身上,对一些学生物质上的攀比,吸烟、喝酒、讲吃穿等不良现象却不闻不问,任其势态蔓延,蕴育了滋生犯罪的土壤。
(四)不良的社会风气对青少年的心理腐蚀也不容忽视。当前社会腐败现象的滋生,贫富差距的扩大,社会分配的不公,一些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奢侈腐化等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生活方式严重地侵蚀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使一些青少年的价值取向走上倾斜,他们信奉那种“阔气”的生活环境,出入比“座骑”、穿戴比名牌、吃喝玩乐讲档次,物质追求高消费,资历匮乏者,却变着法子讲排场,爱幕虚荣,如此下去,很难想象他们不误入歧途。其次,就业难问题更是当前社会存在的普遍的严重的问题,一些无业人员四散于社会,他们求业无门,便厌世疾俗,其行为一旦与“经济利欲”挂勾,很有可能沦落为罪犯。另一方面,社会目前还不能正确对待那些曾经犯罪的人,对他们不管不问,甚至蔑视他们,造成这些人思想包袱过重,改造后心理障碍加剧,很容易“破罐子破摔”,走“回头路”。
三、侵犯财产罪法律调整的“误区”
现行刑法对于侵犯财产罪,很少不适用罚金。罚金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是一种附加刑,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一些基层法院在对侵犯财产罪的判决上,并没有实际考虑被告人的综合因素,而一味地追求“金钱打击”的刑责方式,致使法律适用误入歧途。有些法院甚至出现“以罚代刑”、“以罚减刑”等不良现象;更有甚者,他们对被告人在侵犯财产罪的判决上,以其家庭或亲属是否缴纳罚金来作为被告人认罪、悔罪的表现和定罪量刑的依据。产生了与刑法宗旨相悖的不良社会后果。[page];
主要表现在:
(一)“以罚代刑”的判决结果普遍适用于侵犯财产罪,对青少年本身又是一个沉重的包袱。根据对某县法院就侵犯财产罪判决结果进行统计,90%以上均科以罚金刑,而对青少年犯该罪的判决比例则更高,在92%左右。据调查,判决前实际缴纳了罚金的,在同一种犯罪、一种量刑幅度下,其主刑普遍比没有缴纳罚金的要低,可见,自由裁量权在某些时候也会成为一种交易的手段,然而根据青少年实际情况看,他们不可能有相当的经济收入与个人财产,对青少年科以罚金刑,显然不符合社会现实。一些青少年可能因为“又打又罚”,从此背上沉重的包袱,跌下深渊。根据调查发现,青少年犯侵犯财产罪后,相当的罚金是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缴纳,这无异于是由其亲属或监护人代其受罚,在一定程度上也违背了“罪责相适应”的立法原则。
(二)对侵犯财产罪适用“以罚减刑”,会使青少年的意识取向产生错觉。侵犯财产罪的青少年犯罪分子,大都是在“利欲”的驱动下为所欲为,对其普遍适用罚金,似乎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很合情合理合法。可是,罚金一旦成为某些法官量刑的标尺之后,其不良后果是可想而知的。如我们在审查一起共同抢劫罪案时,发现同是主犯,第一被告人的主刑期却比第二被告人的少一年,据说是因为第一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而实际上,只不过是第一被告人已缴纳了罚金。这种现象无疑给被告人一种错误的理解:即犯下该罪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只要有钱就行。更有个案,法官明确表示:只要交钱,就能判缓刑。可见,法在某些素质极低的执法者手中成了一桩交易的砝码。于是,玩世不恭者,事后更会变本加厉,从社会上“捞”回自己“损失”,从而形成误导,有可能会使他们重蹈覆辙。这是刑法就该罪的立法精神所不愿见到的。
(三)一味地在侵犯财产罪领域对青少年适用罚金刑,极大地损毁法律的尊严。如前所述“以罚代刑”、“以罚减刑”的不良现象,本身就是对刑法的亵渎。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侵犯财产罪的人犯,其个人或家庭经济现状确实匮乏,对他们科以罚金,无疑是“纸上谈兵”,自然也就存在执行难的问题,这必然损害法律的严肃性。
四、对策
针对青少年在侵犯财产犯罪领域内的特点、原因以及适用法律的误区,有必要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
(一)教育为主导,预防是关键。对青少年犯罪必须采取预防为主方针,而加强教育则是预防的根本措施,家庭与学校教育又是对青少年实施教育的重要步骤。而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实施综合治理,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社会整体环境,又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中之重。针对青少年在侵犯财产罪领域可能出现的苗头,我们首先应在舆论环境上加大宣传,从历史的、社会的角度弘扬艰苦朴素的优良革命传统,着重从思想上培育他们自力更生、劳动光荣的传统美德,逐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其次,构筑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预防线,下大力气净化文化、生活、工作等环境,及时把握青少年的思想动态,努力根除他们爱慕虚荣,讲吃穿、好攀比的陋习,从而从行为上解决他们迈向犯罪的诱导因素;更重要的,要加强法制教育,使青少年从小养成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习惯,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
(二)惩罚治标,挽救求本。从现行的立法角度出发,在侵犯财产罪领域,我们必须寻求一条行之有效的治理青少年犯罪的途径。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司法部门对青少年犯罪治理精神的片面理解,导致治理路线误入歧途,严重损毁法律的尊严,给预防青少年犯罪、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带来了副作用。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而详实、及时的司法解释,不但能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同时也给法律监督提供有力的依据。如在侵犯财产罪领域,一是规范“双罚”制标准。对部分青少年犯盗窃、抢劫、诈骗等贪利性犯罪,甚至是累犯、惯犯、团伙犯罪的,为了从主观上矫治他们的恶习,主张实行“双罚制”,即就其所犯罪行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同时,应当并处罚金;但是其个人或家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应慎重考虑。二是规范“低调处理”标准。对部分青少年在该领域内系初犯、偶犯或被教唆犯,且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能真正重新做人的,应当采取挽救的措施,依法判处,“罚当其罪”,以最低限度的标准进行调整。同时,应加强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建设,集中教育整顿,努力提高司法干警的思想、政治素质,加强专业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司法干警的执法水平,对那些枉法裁判、以权谋私的干警,要追究相应责任以净化司法环境,确保公正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