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中午12点许,重庆涪陵区24岁的青年贺某驾驶摩的来到白涛镇等乘客。须臾,有两个一高一矮的青年要乘贺某的摩的去石门街上,租的费15元。矮青年坐中间,高青年坐后面。当行驶到坟湾时,矮青年突然喊:“停车!”摩的停下了。此时,矮青年使劲抱住贺某的腰,高青年用匕首压在贺某的颈子上,恶狠狠地说:“把钱交出来!否则要你的命!”被吓得浑身发抖的贺某立即掏出身上仅有的140元钱。二人接钱后仓皇逃离。
贺某心里不是滋味,风餐露宿挣的140元钱就这样被犯罪分子抢走了,他决定想办法把钱“要”回来。贺某顺着罪犯逃走的方向追去。当天下着小雪,雪地里出现两双脚印,他跟着脚印来到了一家小商店,店里有位老板娘。贺某有礼貌地问道:“大娘,看见两个青年过路没有?”老板娘答:“刚才是有两个青年过路,我认识有个叫岳某,是焦石镇人,他有个大娘在……”贺某顿时觉得有了一线希望,决心追下去。
贺某首先找到同学薛某,告诉了自己被抢劫的事情,壮着胆子说:“我要找岳某拿点钱来买教训!”讲义气的薛某说:“看在老同学的份上,我找人帮你摆平!”后贺某又经薛某介绍认识了请来帮忙的谭某。谭某热情地说:“兄弟,没问题,这个忙我帮定了!”。于是,谭某又邀约朋友童某、吕某(另案处理)一同来帮忙。贺、谭、童、吕四人一道来 到岳某家里。贺某愤怒地指着岳某说:“就是他抢我的钱!”谭某明目张胆地对岳某的父亲说:“你儿子抢劫可能要判8年刑,只要给8000元钱,我们就不送派出所,不然就……”老实巴交的老人得知儿子干了坏事感到吃惊,担心儿子被判刑,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岳的父亲承认去借1000元来给他们。同时,岳某被逼说出了本村一起抢劫的汤某。谭某强行岳某带路来到汤家,当时只有汤某的父母亲在家。汤某的父母亲听说儿子干了抢劫的事感到惊异,心神不安。阴险的谭某趁机说:“拿4000元钱可以私了,否则送派出所。”汤的父亲哀求:“我没有那么多钱,少点!我只有一张存折1700元。”心中暗喜的谭某同意了。
于是,童某跟着汤的父亲去复兴信用社取回1700元,加上岳某父亲借来的1000元,一共2700元,均被他们四人瓜分了,贺某只分得300元。
事后,贪心的谭某又独自窜至岳某家里,以不拿钱就报告派出所相要挟向其要了300元。这使岳某的父亲整天提心吊胆,担心谭某又来敲诈,这样没完没了怎么过日子呀!决定动员儿子去自首。岳某投案自首时,检举了贺某、谭某、童某等人的犯罪事实。于是贺某、谭某、童某被逮捕。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贺某、谭某、童某采取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贺某、谭某、童某有期徒刑1 年。岳某、汤某,强行劫取贺某的钱,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岳某犯罪后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2000元。汤某除此次抢劫外,还在重庆市丰都县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刑2年(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理评析】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较大以1500元为起点至15000元以下。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
1、侵犯的客体,即是以公私财物的所 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经营人使用威胁或要挟方法,逼使其当场或限期交出财物的行为。所谓威胁、要挟方法,是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以将要实施暴力,或者将要揭露其隐私、违法犯罪、毁坏其财产,或者将其实施迫害、诬陷等等相逼迫,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在威胁、要挟方法上,可以是当面,也可以是通过他人转达;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财物的时间上,可以是迫使被害人交出,也可以是限期交出。
3、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强索他人财物将其非法占有的目的。贺某、谭某、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这起敲诈勒索案令人深思。司法人员问贺某:“你本是受害者,为什么要去敲诈别人?”贺某后悔地说: “我是想让他拿钱买教训,没有想到我却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早知道这是犯罪我绝对不会干。我真糊涂呀!”奉劝每一位青少年学法、懂法,受到侵害后应当及时向 公安机关报案,依靠司法机关惩罚犯罪,绝不能采用非法的手段惩罚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