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8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果XX,女,1967年4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XXX,住北京市密云区XXX。因赌博,于2013年9月30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1年9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4月1日以京密检刑诉[202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果XX于2020年至2021年9月29日期间,以营利为目的,在北京市密云区组织王某某、陈某、张某1等8人在“环球360”网站进行网络赌博,并为赌博人员提供其从网站代理处获取的赌博账号密码,为赌博人员投注提供赌资转账,投注金额人民币6104728.88元。被告人果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同时向本院移送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果XX的供述,证人王某某、陈某、张某1、季某某、果某某、夏某某、张某2、李某某、胡某某的证言,北京凌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表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果XX犯赌博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果XX刑罚。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建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果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果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其表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果XX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果XX犯赌博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果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果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果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3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建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彭欢欢
书 记 员 张思雨